第B03版:律师服务

网上“晒娃”成了“生意经”?

尹希宁/覃伊蕊/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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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社交媒体上,部分博主“晒娃”失去边界,有些在MCN机构加持下,将一些未成年人推至镜头前吸引流量。如何划定展示未成年人成长与过度商业化之间的界限,杜绝以“晒娃”博取流量牟利,防范儿童隐私泄露,值得社会各方关注。

  未成年人成流量密码

  “只是想分享一下”,是很多家长在社交媒体“晒娃”的初衷。从事幼教工作10年的刘雅(化名)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大宝出生半年后,她开始拍摄自己和大宝互动的视频发到社交媒体上,希望吸引更多宝妈关注,交流育儿理念。

  随着发布的视频越来越多,刘雅开始收到一些广告合作咨询的私信。据介绍,与她合作过的品牌主要集中于婴儿润肤乳、扫地机、儿童饮品等领域,合作形式通常以图文或视频的方式进行产品露出。在刘雅看来,“让孩子参与带货不是完全不能接受,但一定要有度,不能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MCN机构以未成年人为主角,在其运作下博取流量牟利,一些过早成熟的童模已然进入“职业状态”。

  软广告植入难以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设有专门章节,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加以规范,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嘉伟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规范此类行为划出红线,明确严禁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目前尚需对“不良”画面或内容加以界定。

  对于家长与MCN机构合作所产生的纠纷,陈嘉伟认为这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他提醒,如果机构要求未成年人完成超出合理限度的表演或身体露出,家长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并拒绝履行。

  陈嘉伟指出,现实中更为棘手的是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软性牟利”行为,例如利用儿童形象进行软广告植入等。目前,治理这类现象主要依赖平台采取限流、下架视频等约束机制,而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待出台更细化的规定。

  为未成年人筑起“防御墙”,构建更全面、更严密的防护网络,需要家长、学校、网络平台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尹希宁  覃伊蕊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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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3网上“晒娃”成了“生意经”? 尹希宁/覃伊蕊/杨丽2025-10-17 2 2025年10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