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亲子关系的确定,从科学角度来说,肯定需要经过亲子鉴定。但是,即使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法院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为了证明对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没有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证据”,通常包括以下这些:怀孕期间共同居住的证据,包括租房合同、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女方怀孕后男方陪同进行产检的证据,生产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签字材料,载有对方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孕检过程中的医院建档材料,对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录音录像,关于子女抚养的书面约定等。
一旦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了亲子关系,那么非婚生子女也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要求父亲或者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以及继承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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