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拒绝亲子鉴定也可确认关系

本文字数:610

资料图片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定,从科学角度来说,肯定需要经过亲子鉴定。但是,即使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法院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为了证明对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没有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证据”,通常包括以下这些:怀孕期间共同居住的证据,包括租房合同、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女方怀孕后男方陪同进行产检的证据,生产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签字材料,载有对方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孕检过程中的医院建档材料,对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录音录像,关于子女抚养的书面约定等。

  一旦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了亲子关系,那么非婚生子女也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要求父亲或者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以及继承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等。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拒绝亲子鉴定也可确认关系 2025-10-22 2 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