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因自己9岁儿子在玩耍时被同伴误伤,一名父亲情绪失控,对未满11岁的对方孩子实施殴打,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该男子不服处罚并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浦东法院少年审判15周年白皮书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就是其中之一。
2022年6月11日下午,未满9周岁的李某某在员工宿舍区玩耍时,手指被未满11周岁的左某某掷石砸伤。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前赶到现场后,未能控制情绪,对左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当日18时29分,左某某的母亲江某报警。警方接警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并立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民警为左某某开具验伤通知书。医院病历及验伤记录显示,左某某存在“头部损伤(轻微脑震荡)、面部挫伤”,同时伴有面部挫伤、鼻出血等症状。
同年6月23日,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左某某的伤情进行评定。鉴定结论指出,若左某某“鼻出血”病史真实可靠,则其伤情构成轻微伤。该鉴定意见依法送达李某前与左某某双方后,均未引发异议。
于是,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李某前殴打未满14周岁的左某某并致其轻微伤,决定对李某前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李某前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1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决定予以维持。
此后,李某前仍不服,以“未伤害左某某,相关陈述系受民警误导,左某某的伤情鉴定及证据存在捏造,复议机关未审查证据真实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前在笔录中自认“推、敲左某某头部”,这一陈述与左某某的陈述、在场证人“掌掴头面部数下”的证言相互印证。同时,结合执法记录仪视频、医院记录、伤势照片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前的殴打行为属实。
法院表示,审理过程中,李某前反复强调其子受伤害的情况,爱子之情明显,但他未能秉持理性,而是采取非法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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