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实务探索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界分难点及协同处置机制

王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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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小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的强制性措施。职务犯罪案件多呈现风腐共生的现象,涉案人员往往涉及数个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这类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具有纪、法、罪三重属性。涉案财物在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和刑事司法两个阶段流转,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规范,涉案财物协同处置存在协同处置不畅等问题。对此,应严格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界限,准确界定涉案财物的性质,细化协同处理的程序衔接,推进涉案财物在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流转中的协同、规范处置。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分阶段处置的困境

  1.涉案财物处置的权责划分缺少明确规范指引

  《刑事诉讼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法规范明确了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置的基本原则,对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司法审查、诉讼权利保障等进行初步规定。现有规定共同构建了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监察调查—司法审查—实体处置”的衔接框架,为涉案财物跨阶段处置提供了基础规范依据。但上述规定未细化涉案财物协同处置的具体衔接机制和职权划分,如监、检、法三机关如何规范移送、审查、处理涉案财物缺少明确有效的指引。

  2.跨部门协作缺少强制执行力

  现行纪法规范未赋予纪委监委对违纪违法所得的强制收缴执行权。《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40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书面方式商请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以完成涉案财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工作。但许多机关并不认可纪委收缴违纪所得的效力,如中国人民银行只认可司法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处置文书的效力。纪委监委缺乏强制收缴权,又面临违纪违法所得追缴工作的考核压力,只能劝说被审查调查人员及其家属主动退缴、上缴违纪违法所得。

  3.退缴违纪所得对刑罚的影响有限

  在涉案财物混同且被审查调查人员退赔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如何合理分配涉案财物存在分歧。一种方案是根据“纪在法前”原则,要求优先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剩余部分按犯罪所得处理。另一种方案要求优先退缴犯罪所得,理由是退缴情况对量刑有影响,关系财产权和人身权等人权保障。还有方案认为可按比例分配,根据公平原则兼顾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追缴。实践中,不少地区的做法是优先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剩余款项作为职务犯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剥夺了被告人退缴犯罪所得以换取从轻量刑和减刑、假释的机会。

  4.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分配缺少共识

  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分担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事实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被审查调查对象及案外人对其主张财产合法权等事实承担提供证据或线索的责任。关于涉案财物权属的证明标准,学界进一步提出了“证据确实、充分”“优势证明”“高度盖然性”等不同主张。涉案财物证明标准的观点分歧,导致职务犯罪所得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置呈现因案而异特征。部分案件出于“案结款清、案结物清”“人要处理、钱要追回”等考核指标的压力而优先追缴违纪违法所得。为避免涉案财物性质认定和处置的错误风险,部分裁判文书选择技术性模糊处理或不予处理,可能影响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实现。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界分标准和协同处置

  明确涉案财物性质是规范、协同处置的基础。根据财物混同但能区分、财物混同难以区分、合法财产退缴等情形,而设置分类处理的机制,强化协同处置的效果。

  1.以情节和数额为标准严格把握纪法罪事实的界分

  违纪、违法、犯罪所得分别来源于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三类行为的性质不同,纪委监委对三类所得的处置也不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主要区分在于具体行为类型及侵害的法益严重程度,或是有关行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主要区分在于具体行为类型及侵害的法益严重程度,或是有关行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准确区分纪法罪,可建立以“情节+数额”为主要内容的界分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客观行为表现及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所依据的具体规范等方面综合判断院学报,把握纪法罪的界限,准确审查认定纪法罪事实,为准确认定涉案财物性质和规范处置提供事实基础。中纪委公布的“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中,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其女儿名义骗取财政补贴0.8万元为己用。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崔某行为本质上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贪腐行为,有别于违反群众纪律的优亲厚友行为,但因其数额未达到贪污罪标准,认定为职务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2.强化涉案财物性质的审查和证据标准的统一适用

  查清有关财物与职务犯罪是否具有关联性,决定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范围,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性质不明、权属不清,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建议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是自行补充调查,防止因难以区分违纪违法所得和职务犯罪所得而导致涉案财物处置难。监委未主动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具有证据价值或是属于职务犯罪所得的,可要求补充移送。另外,可通过出台会议纪要、召开监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监检法对涉案财物证据标准的适用。可通过出台会议纪要、召开监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监检法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所得性质认定、权属来源、证明程度等证据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监察机关收集、补充调查犯罪所得来源及去向、供犯罪使用之物等证据的指引,强化涉案财物证据链,为审判机关依法审查涉案财物权属、性质和裁判文书规范表述等提供坚实证据基础,避免因证据标准不同而重新调查、补充调查。

  3.以涉案财物具体混同情形为基础而作区分处理

  首先,涉案财物混同但能区分的按比例分配。违纪违法所得和职务犯罪所得混同投资置业,或是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形成的新财产,能够精准区分各类所得在投资置业中所占比例的,可依照各自所占比例提出处理意见。其次,涉案财物高度混同难以区分的最大限度优先追缴犯罪所得。违纪违法所得与职务犯罪所得混同且因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无法确定各类所得的具体比例的,考虑退赃退赔对被告人量刑及减刑、假释的实质重要影响,建议最大限度优先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可由监委出面或检察机关自行通过制作笔录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与被审查调查对象、家属、第三人确认退缴款物的性质,是用于退缴职务犯罪所得还是违纪违法所得,以确定纪法罪三类所得及孳息拆分的合理性。再者,合法财产代为退缴的尊重自主选择。被告人家属在纪委监委阶段以自有合法财产代为退缴所得的,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尊重被告人及家属的意愿选择涉案财物分配方式,实现违纪违法追缴工作和公正量刑的平衡。

  4.细化协同处置涉案财物的权责划分与衔接

  一是建立权责明晰的一体化协同处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跨部门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并配套建立专门、集中的涉案财物保管机关、账户,配备专人负责,实现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处置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规范涉案财物强制措施,避免因管理不当等而导致财物处置价值大打折扣。准确全面登记涉案财物名称、特征、来源等信息,以作准确处理。二是按照“分阶段、分别赔偿”的原则明确涉案财物违法协同处置的赔偿主体。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移送交接涉案财物及清单,明确涉案财物特征、价值等,根据财物价值毁损、减损、灭失发生的具体阶段及其保管机关,确定相应的赔偿主体。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仅移送涉案财物清单及照片的,保管职责不发生转移,因保管不当引发侵权的,由保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被查扣冻的财物与本案无关,办案单位未及时返还涉案财物致损的,由办案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审判机关事实认定错误致涉案财物处置错误,由审判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专项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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