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订立自书遗嘱切勿忘写“年月日”

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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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遗嘱形式。大多数人在自书遗嘱时,会仔细斟酌遗嘱的内容,确保遗嘱后有本人签名。

  但在实践中,很多人会忽略“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导致遗嘱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笔者提醒大家,订立自书遗嘱切勿忘写“年月日”!

  认定有效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自书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或者在特殊情形下,写了年和月却漏了“日”,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对于这一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在(2021)津0105民初1974号案例中:被继承人李某于2017年10月自书遗嘱,内容为:逝世后房产、存款等财产均归爱妻赵某继承和支配。李某签名并注明日期为2017年10月。

  李某去世后,妻子起诉三位子女,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李某遗产。

  法院认为:虽然自书遗嘱只注明了签署日期为2017年10月,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当时李某身体及精神状况正常,且之后李某并未设立其他遗嘱或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妻子赵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六十余载,李某遵从自己的内心感受,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存款留给照顾其生活和陪伴其走完生命最后历程的妻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若仅以存在形式瑕疵为由否定该份自书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不但有违遗嘱继承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法院对自书遗嘱涉及处分个人财产的效力予以认定。

  在(2019)沪02民终4918号案例中,被继承人张某于2018年11月书写遗嘱,内容为:我俩(妻子安某、张某)是上海市A室房产的权利人之一,在我俩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俩的份额及其他所有属于我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权益由儿子一人继承,并且均只归儿子个人所有,不作为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遗嘱末尾,张某亲笔签字,并代安某签字。

  法院认为:遗嘱虽未注明“日”,稍有瑕疵,但系由张某自书,总体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因安某未在该遗嘱上签字,故该遗嘱中涉及安某遗产的处分无效,涉及张某遗产的处分有效。

  认定无效的案例

  在(2024)沪0105民初888号案例中:被继承人丁某于2004年6月自书遗书,内容为:百年后,我的财产全给夫人(匡某)。留书人:丁某,二〇〇四年六月留。遗书无具体日期。

  2021年4月,丁某去世,匡某与儿子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时间系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不得缺失。丁某的遗书仅有年、月,其主干内容并未记载署期,也无其他旁证可以确定遗书形成的具体时间。两女儿虽确认匡某向二人出示过遗书,但不能确定遗书笔迹系丁某所写。遗嘱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丁某死亡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匡某提供的丁某遗书时间为2004年6月,其间间隔17年,丁某完全可以,也有能力订立更加完备的遗嘱,但实际并未如此。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在(2023)沪02民终3588号案例中,被继承人陈某与谢某(1997年死亡)育有四名子女。2015年8月,陈某书写《申明》,将四幅古画及其他财产进行分配,但该申明未写明具体日期。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落款日期对一份遗嘱而言,不仅仅表征其形成时间,从而印证相应时间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自书遗嘱情形下,落款日期的完整还具有完成立遗嘱行为的意义。《申明》书写的时间本身存有争议,那么具体日期的缺少这一瑕疵就成为影响判断陈某是否具有以《申明》作为其最终遗产处分意思的关键。无论是考虑《申明》上缺少完整的落款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还是考虑陈某于《申明》后又签署了与之内容相冲突的《委托书》,法院无法认定2015年《申明》构成陈某的有效遗嘱。

  在(2022)沪02民终8108号案例中,被继承人张某书写遗嘱,内容为:我与妻子于2007年5月经济分开,以后我的财产都归女儿继承。落款:张某,2010年6月。2020年7月27日,张某死亡。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和《继承法》均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但本案该份遗嘱空缺了书写的具体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该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在(2022)京01民终9250号案例中,被继承人陈某与妻子曹某婚后生育三子,2018年双方离婚,但离婚后仍一起生活。2019年2月12日,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前妻曹某拿出一份遗嘱:如果我去世在曹某之前,我名下的房产权归曹某所有。被继承人署名,日期2019年1月31日。但经鉴定该份遗嘱中的年是被继承人本人写,月和日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的正文、署名和年份均为被继承人陈某书写,即遗嘱形成的时间段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陈某死亡前,在此期间儿子虽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根据其举证的陈某的病历记载,两次住院陈某均神志清楚、语言正常、对答切题,因此陈某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除曹某举证的遗嘱之外,其他人均未举证陈某留有其他遗嘱,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某作出了撤销、变更该遗嘱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与该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结合陈某与曹某离婚后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事实,应当认定该遗嘱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

  二审法院则认为:经鉴定,遗嘱落款日期中的“1月31”字迹与陈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遗嘱的订立时间,进而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对曹某要求依据遗嘱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年月日须完整注明

  对于自书遗嘱未完整注明年、月、日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本质上反映了审判者是不是严格的遗嘱形式要件主义者。

  笔者以往曾认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应当着重考察是否属于立遗嘱者的真实意愿,如果意愿真实,形式上的瑕疵是应该被宽容的,毕竟立遗嘱的大多是普通老百姓。

  但是,经过和同行的沟通、交流,我渐渐也趋向于遗嘱应当严格具备形式要件。

  有一位同行曾和笔者探讨,为什么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就是因为发生遗嘱争议时立遗嘱人往往已经去世,难以核实其真实意思,因此法律才要用严格的形式要件来保障遗嘱无限接近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寻求其他证据去佐证,因为那样会不断挪动判断的边界,直至边界模糊,从遗嘱的严格要件主义退化到了高度盖然性。

  如果遗嘱上少了“日”可以,那么少了“月”,少了“年”,甚至完全没有写明日期是否也可以?少了签字只用盖章行不行?现在电脑技术发达了,电子签名行不行?

  因此,无论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应该严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必须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完整地注明年、月、日。

  总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普通老百姓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否则费心费力订立的遗嘱,仅仅因为漏写了“日”,就有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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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视点 B05订立自书遗嘱切勿忘写“年月日” 胡珺2025-10-28 2 2025年10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