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留债,债权人维权陷困境

多轮协商调解方案,打开双方“心结”

刘嘉雯

本文字数:1116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旦遭遇债权悬空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经营,更会挫伤市场信心。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引导债权债务双方在合法框架内协商和解,为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检察力量。

  2016年,吴先生与一家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期支付房屋租金并进行餐饮经营。2018年8月,因事务所履约问题,吴先生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仲裁委支持吴先生诉求,判令事务所支付各项费用130余万元。

  裁决生效后,吴先生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事务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吴先生无法提供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查,事务所已于2018年9月注销,股东张某某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债务已全部清偿”,并承诺“未了事宜由投资人承担”。

  吴先生先后申请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就房屋租赁合同起诉张某某承担责任,但均被法院驳回。2023年9月,吴先生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诉至管辖法院,法院认定张某某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支持吴先生全部诉求。张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被上级法院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收到张某某监督申请后展开核查。通过调取法院庭审笔录、企业注销档案等,确认事务所注销时并未实际清偿吴先生债务,张某某作为投资人在清算报告中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且吴先生主张权利时未超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五年权利行使期限。同时,针对张某某提出的“重复起诉”异议,检察机关对比三次程序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请求:前两次分别为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本案诉讼标的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清算责任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此外,检察机关查阅管辖法院送达记录,确认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张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张某某主张“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

  检察官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围绕双方核心诉求开展多轮化解。检察官向张某某释明关于投资人责任的规定,明确其清偿义务,同时倾听其对仲裁装修费不合理的异议(房屋承租时已告知承租人不要装修)并同步开展核实。并向吴先生说明张某某经济状况差导致履行困难,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金额。

  单方沟通后,承办检察官围绕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展开多轮面对面调解协商。结合张某某实际履约能力及吴先生尽快实现债权的需求,促成双方达成“张某某一次性支付50万元了结全部债务”的调解方案。

  最后,为确保和解内容可执行、可监督,检察官同时联动执行法院,同步推进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衔接。2025年年初,张某某按期一次性支付50万元,吴先生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及利息主张,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张某某也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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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留债,债权人维权陷困境 刘嘉雯2025-10-28 2 2025年10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