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3·15在线

400元买的碎屏险,理赔时却遇“过期拒赔”

消保委:商家“缺件拖延”不能算“合同过期”

章炜

本文字数:888

  □  记者  章炜

  手机原装屏价格动辄三四千元,让碎屏险、延长保等“小保单”成了手机销售时的“必推选项”,但随之而来的是居高不下的投诉——投保时承诺“碎屏即赔”,真到理赔时却遭遇“过期拒赔”“缺件拖延”“凭证难寻”等问题。近期,消费者刘先生就因碎屏险理赔纠纷向消保委求助,其在保单有效期内报修却因商家“缺件拖延”,时隔不久被以“合同过期”为由拒绝免费换屏。

  刘先生反映,2023年购买新机的同时支付了400元买了一年的手机碎屏险和延长险,当时合同到期是2024年12月26日。因屏幕出现裂纹,刘先生在2024年12月25日至手机官方售后店更换屏幕,售后人员提交了维修申请,但表示现场没有更换的零部件,让刘先生以后有空的时候再去换。近期,刘先生去店里更换屏幕,售后人员表示维修时间过期,让刘先生支付720元原价维修。刘先生不认可,拨打投诉热线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刘先生回忆,商家当时虽然告知“暂时没有配件”,但没有提供给他任何凭证。果不其然,在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后,对方表示,系统显示合同已过期,刘先生需付费维修。此后,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对方承认系统中确实有刘先生2024年12月的维修申请单。消保委指出,保单“过期”不是刘先生导致的,而是因商家当时无法提供零配件导致无法维修,商家的维修服务未履行完毕。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商下,最终商家同意履行碎屏险的约定,为刘先生免费换屏。本案中,经营者在“碎屏险”有效期内接受维修请求,合同进入履行状态,这种情况属于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合同自然终止,刘先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者履行这类“碎屏险”时,一是报修必索“一张单”,无论现场能否修好,一定要求出具加盖印章或含工单号的《维修受理凭证》并保存;二是让商家写“三要素”,包括缺件原因、预计到货日期、到货后通知方式,如对方拒绝,当场拨打投诉电话形成记录;三是主动留“痕迹”,电话催办录音或微信/短信“屏幕到货了吗”等文字留言,可作为“时效中断”证据;四是主动维权主张权益,只要曾在有效期内报修,合同义务即已触发,过期后被拒赔,可要求商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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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3·15在线 B08400元买的碎屏险,理赔时却遇“过期拒赔” 章炜2025-10-29 2 2025年10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