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一个20多岁的小伙因为参与开发的直播软件暗藏赌博功能,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他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经过深入解析案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他终于转变了态度,表示“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了轻判。
小伙遭到刑拘
家人心急如焚
周辉(化名)的姐姐和母亲找到我时心急如焚,因为周辉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了,一同被抓的还有他的老板张某和运营赌博软件的赵某。
周辉以前学的是计算机相关专业,在这家公司做软件开发,据说专业水平很不错。公司开发的这款软件是用来做直播的,不知道怎么就变成开设赌场了。
在看守所会见时,周辉一直替自己喊冤:“我不知道为什么说我构成犯罪,我就是一个打工的,按照老板要求写写代码、设计软件,怎么就变成‘开设赌场’了?”
我问他:“你们这款软件主要是做什么用的?”
他说:“就是给网络主播语音用的,类似斗鱼这些游戏主播软件,其实这类软件的功能很多都是差不多的。”
“那他们怎么用来赌博呢?”
“说是我们的软件里有一个‘砸蛋’的玩法,其实就是抽奖,当时是客户要求我们设计的,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用来赌博。再说,什么软件都可以用来赌博啊。有人买把菜刀去杀人,卖刀的难道也构成犯罪吗?”
自认并不知情
坚持不肯认罪
会见之后,我与承办民警沟通了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对方明确表示,只有周辉认罪才能考虑。
第二次会见时,我告诉周辉公安机关的意见,他仍然坚持自己无罪。对于直播中的砸蛋功能,他表示:“他们怎么用这个软件其实我并不清楚。这个砸蛋功能实际上只是一种玩法,因为主播要跟用户互动,所以软件里会开发这种游戏功能,我也是从别的软件学来的。”
于是,我把情势跟他做了分析:“这个案件你们做软件收了10多万元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明知对方是用于赌博,肯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了。另外,刑法中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具体来说,就是你在做这款软件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用于赌博,就涉嫌共同犯罪。这里的‘应当知道’一般按照常情、常理和常识,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是否知道。”
虽然情势不利,但周辉依旧想不通自己为何涉嫌犯罪,我也没有打算一下子就说服他。过了一段时间,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我终于看到了案件材料。
赌博软件的运营商赵某一到案就交代,这款软件就是用来赌博的。做直播的女主播是他雇的,玩家可以在直播时玩砸蛋等游戏,得到的虚拟礼物可以兑换成金币,金币与人民币按照10比1的比例进行折算,玩家可以用人民币买金币,也可以私下将金币换成人民币,主播就是用这种方式进行赌博。直播软件是赵某向周辉的老板张某购买的,由周辉负责开发维护。
赵某强调,周辉对于软件用于赌博是知情的,因为软件设计是他们三个一起商量的。
按照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这起案件的涉案金额是130万元,涉及的软件开发费用是13万元。
再次会见周辉时,我将这些情况告诉了他。周辉坚持,如果老板不认罪他也不认罪。但是基于案件情况,我告诉他应当考虑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争取较轻的处罚。
态度终于转变
决定认罪认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周辉的母亲十分焦急,每次会见她都会到看守所门口等待。即使见不到儿子,她也希望能从我口中得到一些好消息。
很可惜,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个案子十分棘手,而且周辉不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似乎十分坚决。
正当我忙于梳理案件材料时,突然接到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说周辉打算认罪认罚。
我第一时间又去会见了周辉,确认了他的认罪态度。基于认罪认罚,检察官提出了2年的量刑建议。
而我认为周辉属于从犯,并且有坦白、退赃这些因素,在量刑上据理力争,最后检察官答应对于老板张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2年,对于周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半。
但我觉得还有力争的空间,于是让周辉先不要签字,同时撰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交给了承办检察官。
最终,检察机关对于周辉给出了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量刑建议,而对于老板张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1年半。
庭审再做努力
量刑获得减轻
很多认罪认罚的案子,庭审基本不会有什么“火药味”,因为法院基本上会按照量刑建议做出判决。
在准备开庭材料的时候,我总会想起每一次在看守所门口都能看到的周辉母亲,虽然周辉涉嫌犯罪,但母亲基于亲情从来没有放弃他。
想到这,我觉得自己作为律师也有职责再帮周辉争取一下。
在法庭上,我按照“有罪求情”的方式进行了发问和质证。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我说:“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希望法官能够调整量刑,对周辉从宽处罚。”
第一,这个案子周辉是怎么到案的,检察官庭审时没有说。实际上当时公安到周辉家去抓他时,他没在家,周辉的母亲打电话告诉他,他在知道公安可能在公司等他的情况下,仍然去公司讲清楚情况,我们认为这属于自动投案。虽然他的第一份笔录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面笔录如实供述了。所以我认为周辉有“自动投案+后期如实供述”的情节,我认为从轻幅度应该大于单纯的坦白。这一点检察官具结书的时候并没有体现。
第二,我们横向、纵向比照共同犯罪其他人的刑期,会发现本案量刑建议明显不均衡,周辉的量刑建议是明显偏重的。这个案件中,周辉是1年2个月,周辉老板是1年6个月,而软件经营者是2年6个月。周辉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呢?充其量是参与软件设计,一个月拿5000元工资,他在这个案件的地位和作用是远远比不了另外两人的。
第三,家属在开庭前就把具结书上的罚金交了,我们对量刑有意见,但是对罚金没有意见,希望通过及时缴纳罚金表达认罪悔罪的态度。
第四,周辉父母都身患疾病,周辉是家里的顶梁柱,我们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情况说明,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最后,我还提交了同一法院对于另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涉案金额比这起案件更多,但对于其中的软件开发人员,法院最终判处了有期徒刑10个月。按照最高法提出的“类案同判”的刑事政策,我认为对于周辉的量刑也应比照这起类案。
不久之后,法院做了判决,判处周辉有期徒刑10个月,老板张某有期徒刑1年半,而实际运作直播和赌博赵某判了有期徒刑3年。周辉对于判决结果很满意,表示不上诉。由于之前关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判决后不到一个月他就可以重获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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