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昨天,国家卫健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据悉,六部门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这类车辆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据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要求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同时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此外,明确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和卫生应急任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数量;同时,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救护车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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