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同学们日常在坐地铁时,有没有注意过,身边是否有人在门灯闪烁时冲进车厢的情况?”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郑岗在2025年“法治安全教育进校园”活动中,给同学们带来出行安全普法课,通过解释法条、剖析案例让同学们树立起文明出行的法治意识。
因见义勇为受伤,赔偿起争议
【案情】
柴某与古某共同搭乘地铁站自动扶梯上行,位于前方的古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下,但柴某为救助古某而受伤。经医院诊断,柴某左前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相关部门对柴某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此后,柴某诉至法院,要求古某补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古某补偿柴某损失。
【法官讲评】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抢灯下车,还要求赔偿?
【案情】
何某乘坐地铁到站下车时,被地铁车门夹伤。何某认为,因地铁公司设置的关门时间过短,导致其被夹伤。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车厢门开闭操作符合规范,且地铁公司已在车门上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并通过门灯闪烁、蜂鸣等方式提示乘客安全上下车。何某在门闪烁且车门即将关闭时,强行夺门而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判决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讲评】
门灯闪烁时不得强行上下车是乘客应当遵守的乘车规则,乘客上下地铁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地铁公司对车门设置符合规范,且已充分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何某作为具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忽视自身安全,在门灯闪烁、蜂鸣器鸣响时强行下车,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其自负。
推婴儿车乘电梯,导致他人受伤
【案情】
丁某手推婴儿车搭乘地铁车站自动扶梯上行时,没能拉牢扶手,连人带车向后翻倒,将身后的王某压倒摔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左胸肋骨骨折、左眼玻璃体积积血。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梯须知已在涉案自动扶梯旁显著位置张贴,现场还伴有安全提示广播,乘客乘梯时应自觉遵守。丁某为图自身便利推婴儿车乘梯,造成王某摔伤,对此丁某具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讲评】
自动扶梯是一种持续运转且具有一定风险的运输、运送设备,不遵守乘梯须知容易发生伤害事故。涉案车站已经在自动扶梯旁显著位置张贴了《自动扶梯乘梯须知》,提示乘客“禁止使用手推车”“必须握住扶手带”等乘梯注意事项,并在现场循环播放注意乘梯安全的语音提示,地铁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警示乘客出行时要谨遵乘梯规范,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因不配合安检受伤,索赔被驳回
【案情】
张某携带箱包进入地铁车站安检区,拒绝安检强行通过。安检人员劝阻时,张某突然倒地。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膝髌骨脱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安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阻拦张某进站属于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安检人员没有对张某实施侵权行为,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讲评】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地铁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进入地铁前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既是公众达成的一项社会共识,同时也事关旅客人身安全,该规则应普遍遵守。本案审理认定了公共场所合理安全保障规则的“公序”属性,明确了在公共场所活动人员均应受到规则约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自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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