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戴小清 金嘉怡 记者 徐荔
大学生身份证遗失,竟被他人冒用并登记为公司“老板”,最终还因涉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求职处处碰壁。这起因身份证遗失引发的“糟心事”,责任该由谁承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中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2016年10月,大学生尹昊不慎遗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1月5日申请补办。然而,就在新身份证签发次日,佳艺公司委托依尔公司员工王磊,向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尹昊”。
2018年5月,尹昊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经查询,他愕然发现自己竟“担任”了佳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对此变更登记,他毫不知情。
后经司法鉴定,变更登记材料中“尹昊”的签名确为伪造。2019年9月,奉贤区市监局撤销了上述变更登记。然而,撤销登记并未能立即消除所有负面影响。在此期间,因佳艺公司卷入多起纠纷,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尹昊,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他大学毕业求职时屡屡受挫,银行卡遭冻结,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直至2022年5月,相关限制措施才被彻底解除。
为维护自身权益,尹昊将佳艺公司及股东张伟、陈强,依尔公司及员工王磊一并诉至奉贤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纠纷。被告佳艺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张伟、陈强作为佳艺公司原股东明知变更登记事项,却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或授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磊的行为属于履行依尔公司的职务行为,依尔公司职责限于形式审查,已尽审核义务,其代办行为与原告姓名权受侵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依尔公司及王磊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原告因侵权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社会评价降低,就业及生活遭受严重困扰,承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因此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为解除限制措施及维权,确需往返多地,产生相应交通费用,法院根据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奉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佳艺公司以及张伟、陈强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律师费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为化名)
说法>>>
公民身份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是严重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可能对被冒用人造成就业、信贷、出行等多方面的影响。法官结合该案,从“防范、查询、维权”三个环节给出具体建议:
● 遗失即挂失,降低冒用风险。
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须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申请补办,并可视情况通过媒体发布遗失声明,留存相关凭证,最大限度阻断被冒用风险。
● 定期查信息,及时发现异常。
建议公民可定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一网通办”平台等官方渠道,查询本人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注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或股东,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应对。
●“两步维权”法,依法主张赔偿。
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可分为两步维权: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提交身份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请求撤销虚假登记;二是收集侵权证据(如限制消费记录、维权支出凭证等),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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