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李菁 曹嘉宸 陆烨波
记者 徐荔
前不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两个新案子,是两家爽身粉公司“互掐”,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乙公司则另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未侵权。但其实他们曾“同根同源”……对于颇有渊源的两家公司,法官决定尝试调解。
同根同源后的分道扬镳
早年,案外人圆良公司曾先后委托甲、乙两家公司代工生产儿童爽身粉出口东南亚,产品外包装沿用一款老品牌的样式,并使用拼音“YuanLiang”标识圆良品牌。
2016年,甲公司注册了“圆朗YuanLang”商标,用于自家产品。圆良公司则于2017年注册“圆良”文字商标,并将外包装文字变更为“圆良YuanLiang”,但其拼音商标未获注册。2021年,圆良公司注销,其“圆良”商标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继续在外包装使用“圆良Yuan-Liang”字样,该拼音商标也未能注册成功。
多年来,两公司的爽身粉产品在东南亚各有渠道、相安无事,直至后来打起价格战,矛盾爆发。甲公司不仅向商标局申请宣告乙公司的“圆良”商标无效,还向外地的市监局举报了乙公司一批正要出口海外的爽身粉。当地市监局核查后拦下这批重约35吨、共计2000件的货物。因两家公司都是在金山区的企业,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金山区市场监管局。随后,甲、乙公司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的朱队长致电法院询问立案情况——若商标侵权纠纷已立案,行政程序将依法中止。“这个案子我们前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眼看着就要达成和解协议了,甲公司突然提高了赔偿金额,双方也因此谈崩了……”
考虑到双方同根同源,也曾有合作基础,法官决定两案合并,尝试调解。
各执一词的调解僵局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开口便提:“必须立刻改包装、停用拼音、销毁查获的2000件商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乙公司也不示弱:“‘Yuan-Liang’标识是圆良公司使用在先,我们合并了他们,凭什么不能用?”
法官向乙公司作出说明:“圆良公司只是把商标转给你们,并未合并。你们之前代工使用属于替他人使用,现在自己用‘圆良Yuan-Liang’,属于不规范使用,依法应当予以避让。”乙公司听后,同意停用“YuanLiang”字样,但仍坚持“那2000件爽身粉必须出关,赔偿一分没有”。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陷入僵局,并不代表案件就调解无望。法官细细复盘:乙公司已愿退一步,争议焦点转向货品处理和赔偿金额。结合相关问题,法官分别设想了应对方案,并继续组织调解。
纷争终结后新章再启
调解从“闲篇”切入,聊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的历史,说到空调普及导致爽身粉国内市场萎缩,不得不出海谋生,双方都频频点头,气氛缓和了一些。接着法官劝甲公司:“乙公司也非恶意侵权,赔偿能否降一降?不如携手出海。”又提醒乙公司:“海外运营也要规范,僵持下去仓储费每天都在涨,生意也要被耽误。”
几轮拉锯,甲公司终于松口:“赔偿降至40万元,但乙公司必须去除所有包装上的‘YuanLiang’字样,那2000件爽身粉必须销毁或者更换包装。”
乙公司叹气道:“就地换包装,费用太高负担不起。再说,海外客户如果收不到货,要追究违约金的。”
法官试着提议:“如果放行这批货,你们把利润和赔偿款一起支付给甲公司,怎么样?”话音未落,甲公司立刻加码:“那要赔偿70万元,再加利润60万元,一共130万元。”乙公司一听就摇头。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带有“YuanLiang”拼音的爽身粉,销毁案涉2000件商品,并支付一定赔偿。
案件了结后,法官和朱队长一同前往乙公司回访。车间里新一批生产的爽身粉,包装上已不再出现“Yuan-Liang”拼音字样。
一旁的乙公司负责人感慨道:“感谢法院帮我们彻底解决了这个历史包袱,当时觉得是巨大损失,但现在看,是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的最好方式。这场官司,打醒了我们也帮了我们。”
(文中公司名称、商标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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