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傅婷煦
本报讯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食品药品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高院、市三中院、上铁法院,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上铁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稽查局、市农委相关负责人和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据介绍,上铁法院自集中管辖食药类案件以来,近三年,刑事案件收案398件,民事案件收案1308件,行政案件收案38件。其中,民事案件案由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刑事案件案由集中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妨害药品管理罪,行政案件案由则主要为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类。
同时,上铁法院在审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于销售此类产品行为的法律适用认定存在不同认识,而对此行为法律适用的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罪名的适用及对被告人的量刑。会上,与会嘉宾就此展开讨论。
“该问题最关键在于区分涉案保健品属于药品还是食品,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产品的外观、形态、宣传的功效、适用的场景等综合判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马珣表示,“如果涉案产品有标准的保健品批号且宣传的功效为缓解疲劳等保健功能,则应认定为食品;如果涉案产品外包装与正规药品基本一致,标注了适应症、用法用量且对外宣传有治疗作用的,则一般应认定为药品。”
“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保健品,其目的应该是为了缓解疲劳等保健功能,而非为了治疗疾病,因此原则上大部分案件是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认定,但不能完全排除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适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杨坤表示,“有些保健品的包装形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和副作用等已几乎接近于药品或完全复制药品形态,则可以认定为药品,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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