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张 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杰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朱 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市场经济中,合同是经济交往核心载体。正因如此,合同也被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作为骗取财物的重要方式,致使实践中合同诈骗呈高发态势。随着合同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案件认定与处理面临一些挑战,其中,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是主要难题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点考察履约能力与意愿
张勇:从保护法益看,合同诈骗罪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双重属性,所保护法益是多元的。一方面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核心是保护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转,强调交易双方平等、双务有偿及盈利;另一方面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制裁以诈骗手段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从行为表现看,合同诈骗罪分为“无对价骗取财物”“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与合同签订履行关联”三类。
从法律依据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界定了合同诈骗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客观上,诈骗行为是主观恶意的外在体现,该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并非穷尽式规定,而是发挥着提示性作用。因此,司法实践不能限于条文列举的五种情形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而应通过客观行为逆向审视主观违法要素,重点考察行为人签约和履约时的履约能力与意愿。
不能仅因行为扰乱交易秩序就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毛玲玲: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从法益保护的边界上看,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固然重要,但应避免陷入“唯秩序论”的误区,不能仅因为行为扰乱交易秩序,就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为入罪标准,因此要结合行为是否对他人财产权造成损害来综合判定。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交易秩序,但并没有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就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前实践中合同行为出现了不同情形,既有未签订合同(不具有合同外观)而从事交易的情况,也有签订了合同,表面上合同条款完美无缺,但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对于前一种情形,我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后一种情形,司法实践应注重穿透式审查表面合同背后所涉及的法益。
特别需要注意,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所牵涉的法益是存在差异的。民事合同多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保护的内容以意思真实为重点;而商事合同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商事合同条款相比于民事合同,要更侧重审查交易的实质内容。例如,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合同,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将其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以买卖合同关系来审查事实,例如是否交货,是否有货物运输、仓储来作为履约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要通过穿透式审查,以借贷关系在事前、事中、事后是否有欺诈,以实际侵犯的法益来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行为是否具有民商事交易的本质为标准进行区分
李杰文:办理合同诈骗案件应秉持系统思维,全面、客观地考察各种主客观因素。
一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以合同交易关系为幌子实施诈骗,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如果行为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最终因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二是结合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否系受到行为人的欺骗,以及其损失是否可归因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如果由于被害人对正常市场风险认知不足而导致财产损失,也不能轻易认定存在诈骗。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是实践中的主要难题之一。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过渡区间,有时在表现形式上非常相似。我认为应以行为是否具有民商事交易的本质为标准进行区分。合同诈骗属于根本性欺骗,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该行为完全否定了民商事交易的本质,构成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则是促成交易的瑕疵欺骗,行为人主观上有履约意愿,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夸大自身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行为,目的是促成交易,而非骗取财物,其行为仍具有民商事交易的本质,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披露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后,合同相对方仍愿意交易,仅是提高了签约条件,一般应谨慎认定存在合同诈骗。
朱峰:我认为,主观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要素,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目的是“促成交易从而盈利”,总体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最终会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推销员夸大产品功能,但产品本身符合基本质量标准,且最终交付消费者,这种情况属于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意图骗取对方财物,并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意愿,往往会在收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失联。例如,以签订大额采购合同为名,收取供应商保证金后,立即注销公司并逃匿,这种情况就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许磊;发言整理: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曹振 王振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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