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为750元报酬充当“手机口” 报酬没拿到差点进了监狱

刘源涌/董恩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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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刘源涌  董恩郜

  一个尚未成年的高中生,轻信了网上所谓的“高薪兼职”,为电信诈骗分子转接电话给被害人,最终750元的兼职收入没拿到,还差一点面临牢狱之灾……

  “高薪兼职”诱惑学生误入骗局

  陆某是一个高中生,为了给父亲换一部新手机,他想利用闲暇时间兼职赚点钱,正好看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兼职信息,声称只要有两部手机就可以操作,简单易上手,他就动了心。

  陆某添加兼职信息发布者的QQ后,对方表示按照要求操作就可以完成“兼职工作”拿到750元报酬。

  陆某先是在对方要求下拨通了QQ语音,然后用自己的另外一部手机依次拨打对方给的二十多个电话号码。

  电话接通后,陆某根据指令用打电话的手机对准接通QQ语音的手机,随后只需等待双方通话完成即可。

  原来,发布这一“兼职”的是电信诈骗分子,他们通过语音通话中转,将境外来电伪装为国内号码以降低受害人警惕性,而陆某正是充当了这样的“中间人”。

  一旦诈骗分子和受害人的电话接通,诈骗分子会直接和电话端的受害人进行沟通,这种方式俗称为“手机口”。

  报酬并未拿到警察找上门来

  然而,陆某完成这次“兼职”后,没有等来对方事先允诺的750元报酬,反而被公安人员找上门来。

  到案后陆某才得知,自己打通的二十余个电话中,有一位被害人在添加了诈骗分子微信后,被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了13万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循着通话记录第一时间就找到了陆某。随后,陆某被以涉嫌诈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发布虚假兼职信息的上游诈骗分子未能查到。

  审查起诉阶段力辩案件定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陆某家人的委托为他提供辩护。

  我们首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陆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存在问题。

  陆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帮助诈骗分子联系被害人,是为诈骗分子实施后续诈骗犯罪创造条件,他并不是诈骗罪的共犯。

  从陆某架设“手机口”时上游诈骗分子和被害人的通话内容来看,主要是围绕投资理财进行游说。结合陆某不满18岁尚未成年的认知能力,可以确定陆某对上游诈骗分子拟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即便陆某知道上游诈骗分子虚构身份,以办理某项业务为由添加被害人微信,也不能直接推定陆某对上游诈骗犯罪的性质存在明确认知。

  在就案件定性进行辩护的同时,我们通过司法机关的协调,与被害人取得了联系,积极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已经产生的社会危害。

  检方变更罪名仍做无罪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陆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变更所涉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帮信罪”。

  经公安机关核实,通过陆某中转的语音电话中,有且仅有一通电话对应的联系人被骗,被骗金额为13万元,并且陆某并未实际获利,不符合帮信罪司法解释中明确列明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陆某符合《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适用了兜底条款,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陆某并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帮信罪。

  陆某从未逃避监管,也没有规避调查,第一时间交代其使用亲属手机卡的关键事实,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获利,再结合事发时陆某是未成年人,与兼职发布者是第一次接触,自己也是被骗后提供帮助,因此陆某不具备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条件。

  其次,即便认定陆某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其获利情况以及金额流水等都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应当对陆某判决无罪。

  最后,检察机关起诉陆某构成帮信罪,依据的是《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帮信罪第七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兜底条款。但我们认为,该兜底条款应当对应2025年7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帮信罪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第六条补充的三种情形,陆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一情况,因此,陆某不构成帮信罪。

  认定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免刑”

  法院审理后,依然认定陆某构成帮信罪,将定罪依据由《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变更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陆某行为致被害人被骗金额达13万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13万元的财产损失属于数额巨大,将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认定为严重后果具有法律依据,能够避免因财产损失数额认定标准过高,导致部分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逃避处罚,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可以认定陆某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罪要件“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陆某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已代为退赔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部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陆某参与时间较短、未实际获利,法院认定陆某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判决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拿到这个判决结果,陆某和家人都感到十分庆幸。

  涉电信诈骗的相关犯罪,近年来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一旦定罪就可能面临重判。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判断认定构成诈骗罪,因为涉案金额达到13万元,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即便认定从犯,也面临1到2年的有期徒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交了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确认不构成诈骗罪,但涉嫌帮信罪,对陆某的建议量刑是拘役4个月,并且不建议缓刑。最终能够取得“定罪免刑”的结果,既让陆某免去了牢狱之灾,让他可以继续学业,也让他深刻地接受了教训。

  如今,狡猾的电诈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瞄准学生群体和老年人许以小利,用“高薪兼职”诱惑他们上钩,让他们充当“手机口”转接诈骗电话。

  在此,笔者提醒:切勿贪图所谓“高薪”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任何帮助,否则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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