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将图书或漫画拍摄成电影后,若依据该电影再出版新的图书,只需要获得电影方许可就行了吗?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漫画《三毛流浪记》的著作权纠纷。法院明确,在使用改编作品时,需同时获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知名的漫画家张乐平是“三毛”的作者,他创作的涉案漫画自1947年6月15日至1948年12月30日在《大公报》连载。1949年10月,由涉案漫画改编、昆仑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摄制的同名电影(以下简称“涉案电影”)上映,成为一代人心中的经典之作。
张乐平去世后,其子女等后人依法享有涉案漫画的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改编权、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等相关权利。
2021年7月8日,获得张乐平继承人授权的长江文艺出版社发现,成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三毛流浪记(电影阅读版)》未获得张乐平后人的授权,涉嫌构成侵权。长江文艺出版社与成都地图出版社沟通无果后,张乐平继承人决定自行起诉维权,并与成都地图出版社再次交涉,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张乐平继承人将成都地图出版社起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下架或销毁涉嫌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张乐平继承人的起诉,成都地图出版社辩称其不构成侵权,并表示其出版被诉图书意在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且已获得涉案电影三毛扮演者王龙基以及导演之一严恭之子等人关于使用该影片制作并出版相关书籍的授权;同时,涉案电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依据涉案电影制作图书的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了公有领域的素材。此外,被诉图书中的文字内容是对涉案电影画面及其剧情的描述,并非直接来源于涉案漫画,也没有涉及漫画中的独创性表达。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乐平与韦布确有过“摄制权售与”对方的约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表明张乐平已将涉案漫画的改编权许可转让他人。被诉图书中来自涉案电影的情节,多数均来自涉案漫画,从实质上看,被诉图书已经超出了对电影本身,而系依托涉案漫画所创造的人物、情节和细节等独创性表达,形成了新的作品。此外,被诉图书文字内容在少部分细节的刻画上,还存在超出涉案电影内容而与涉案漫画具体表达相一致的情况。
据此,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成都地图出版社侵犯了涉案漫画的改编权及署名权,其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张乐平继承人40万元。一审判决后,成都地图出版社以其不构成侵权为由,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成都地图出版社的上诉请求,并在判决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应当取得改编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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