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燕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直播打赏构成“挥霍”的认定
(一)构成“挥霍”的三大核心要件:
1.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遵循平等协商原则,未经配偶同意进行打赏,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共同处分权。
2.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这是一个动态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夫妻家庭收入、负债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同时,也需要考虑持续性因素的影响。长期小额打赏累计达到较大金额的程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超标。
3.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打赏消耗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达到严重程度而非一般程度,才构成“挥霍”。何谓“严重”,相对于家庭经济根基而言,如果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导致家庭储备金被消耗完毕、房贷逾期、子女教育费用无法支付或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比例减少,就构成对家庭经济根基的动摇,形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
(二)构成“挥霍”的两大法律后果:
1.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类法定情形之一。
2.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之一。
司法裁判的核心要素
结合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五大核心要素:
(一)金额的合理性与家庭承受力。这一点在前面构成要件时已经重点提及。
(二)打赏方与主播关系性质。这一关系性质实际上密切关联打赏行为是否仍属于数字消费的范畴。打赏方仅仅只是单纯地作为粉丝,通过打赏与主播建立互动,相较于打赏方已经与主播建立线下联系并有一些暧昧言行,两种情形下,同等金额的打赏,后者显然更容易被评断为超出正常消费的范畴。
当然,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可以同步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主张赠与无效。
(三)主观状态与善意与否的认定。打赏行为是否构成“挥霍”一定程度上受打赏方的主观状态影响,如果打赏的夫妻一方刻意隐瞒配偶,如屏蔽银行短信、在网络上谎称单身等,那么,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比较容易确认。
(四)家事代理权的边界。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家庭事务处理,同样也适用于夫妻双方各自都应享有的娱乐消费自由。小额的、在日常生活娱乐开销范围内的直播打赏行为仍属于家事代理权边界内。
(五)打赏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消费目的。这一因素主要涉及直播内容的审查以及打赏模式是否具有一般文化消费习惯的审查。如个案中一名传统文化爱好者基于对非遗技艺直播的关注,长期持续打赏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属于正常文化消费范畴,在直播内容可以带给人较大文化获得感和精神愉悦感的情况下,哪怕打赏金额累计已经比较高也可能仍属于可容忍的文化消费范畴。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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