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荀大鹏
公司因为销售过期冷冻食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众高管被抓。而我的当事人因为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平时被称为“金总”,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通过会见我得知,她其实并非公司高管……
冷冻食品过期
老板授意“再加工”
2024年3月,某公司的老板贾某得知公司有大量从国外进口的冷冻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如果按照规定处置,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
于是,贾某召集包括品控主管、仓库主管、销售经理在内的多名员工,要求他们对部分商品修改标签,部分原料商品进行加工后贴上自己制作的新标签,从而继续进行销售。
如此“加工”一番后,这些商品最后交由仓库主管重新登记进入仓库。
这一行为被发现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并搜查了公司仓库,查获待销售的大量过期冷冻产品,总净重100余吨,涉及金额约一千万元。由于发现及时,仅有极少量商品流入市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包括公司品控主管、仓库主管、销售经理在内多名高管,认为他们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此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已经不知所终。
在被抓获的人员中,还有一名金某某,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被称为“金总”,据说负责公司的行政和人事。
内部称呼“金总”
只因是老板亲戚
接受金某某家人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金某某。
初次见面,金某某和我印象中的“总经理”差别甚大,她皮肤黝黑、头发花白、满脸皱纹,还有着一双粗糙的手。
简单交流后,我发现她表达能力欠佳,但在之前接受多次讯问时,她对于自己是“金总”都表示了认可。
进一步沟通后我获悉,金某某高中肄业,当时来上海仅一年多,此前长期在老家照顾老人。
那么,金某某怎么会是“金总”呢?原来,她是公司老板贾某在老家的亲戚,贾某受托把她招到公司帮忙,让她“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每个月给她6000元工资。她平时主要负责查看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日常手工登记考勤,这就是所谓“管人事”,有客户来的时候,她则负责端茶送水,这就是所谓“管行政”。
因为金某某年纪大,又是老板的亲戚,所以公司里都叫她“金姐”或者“金总”。
这样一个没有学历、专业技术和从业经验的人,是如何能领导、指挥高学历、具备专业技术和丰富从业经验的同案人员?这明显有违常理。
初步了解情况之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做了初步沟通。
公安机关认定金某某是犯罪嫌疑单位的总经理,主要依据就是金某某自己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公司内部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之间相互发送并抄送给金某某企业邮箱的部分邮件。
找到代持协议
力辩不属管理层
本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确实存在,虽然涉案金额尚待进一步厘清,但我判断不会动摇本案涉嫌犯罪的根基。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如果金某某被认定为总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将面临严厉的刑罚。但如果她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真正的总经理,那么就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在会见之后,我向金某某家人介绍了情况,并分头开始搜集证据。
很快,我们就找到了一系列有利的证据:
首先,我们找到一份《代持股协议》的原件,可以证明金某某是挂名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股份也是代老板贾某持有。
其次,我们找到了金某某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其职务是“总经办经理”,而不是总经理。
再次,我们拿到了单位工资表及金某某的工资转账凭证,发现其他同案犯的基本工资均远高于金某某。从常理来说,工资高低显然是员工在公司作用和职级的最真实反映。
最后,我们去拍摄了金某某的办公位置及公司内部位置图,发现“金总”是和财务人员等总共四人挤在一个小办公室,而同案的其他“主管”则多数有独立的办公室。
此外,金某某向我表示,这些同案人员转发邮件到她的邮箱只是例行操作,由于内容和她的工作无关,她也看不懂,所以这些邮件都没有点开查看。
对于这一情况,我也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他们进行核查。
经过补充侦查
“不符合起诉条件”
审查批捕阶段,我首先将现有证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与金某某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沟通。因为她之前曾承认自己是“金总”,因此担心被认定“翻供”。我告诉她,在检察机关审讯时,只需如实供述事实并解释最初是如何自认“金总”的缘由。
其次,我在检察机关提审金某某前,将证据材料及书面的《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交给了承办检察官,表明辩护人对金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态度和意见。
最后,我向检察官申请,希望检察机关调阅侦查机关对金某某所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阐明了原因和必要性。
在审查批捕期限届满当天的下午,检察机关决定对金某某不予批捕,而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基本都被批准逮捕。
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我又进行了仔细地阅卷,经过反复查阅、核对在案证据,发现对金某某职务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言辞类证据,客观证据很少,而这些言辞证据之间多处存在相互矛盾,证明力远低于我们提交的证据。
我认为,针对金某某是否为“总经理”,在案证据远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更加坚定了做无罪辩护的信念。
我又向检察院提交了更为详细、全面的《律师意见书》,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明确了被告人无罪的态度,建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金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单位则都被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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