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戴女士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然而,当她身患重病之后,丈夫不但带着孩子搬走,还断了对她的资助……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丈夫开公司
辞职照顾家庭
“我朋友戴女士因为患病无法工作,丈夫又对她不管不顾,我觉得她非常可怜无助。你能不能帮忙出出主意?”在一次例行的对顾问单位的走访结束前,企业负责人郑女士说她想要帮朋友咨询一下。
郑女士告诉我,戴女士是她高中时的好友,“她高考时考上了一所大专,而我考上了本科。在我大四的时候,已经工作的她经常陪着我找工作,还请当时没有收入的我吃饭,因此我对她非常感激。因为进入社会早,她的每一步似乎都比我快半拍:比我早工作、早结婚、早生孩子……原本我以为善良的她会过得很幸福,哪承想她遇人不淑,如今境遇凄惨。”
说到自己好友的遭遇,郑女士不禁红了眼眶。“她最初的工作还不错,而且因为办事踏实,领导对她也十分赏识,慢慢成了部门的经理助理。就在那个时候,家里人给她介绍了一个对象,相处后感觉还不错。当时她带着这个男友请我吃过饭,但我感觉这个人虽然讲话风趣幽默,但是有点油头滑脑的,似乎并不适合老实巴交的她。”
经过半年多的交往,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之下,戴女士和这个相亲对象结了婚,并在一年之后生下一个儿子。
“她结婚生子之后,我们的聚会就渐渐少了。直到她的儿子上了小学,有一天她突然约我见面,告诉我已经辞掉了工作,专心照顾公婆和孩子。当时我感到挺意外的,因为我知道她那几年已经担任了部门的副经理,升经理也是指日可待。而她告诉我,丈夫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她也利用自己的关系帮忙,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出于利益回避和照顾家庭的考虑,她和丈夫多次商量之后决定辞掉工作。”
患癌治疗中
丈夫不再给钱
此后几年,郑女士和戴女士的聚会次数又多了起来,她得知戴女士丈夫的公司经历了起起伏伏的波折,儿子的学习成绩也时好时坏,后来上了一所民办中学。
就在此时,郑女士在体检中被查出身患癌症,虽然手术十分成功,但她的身体大不如前,整个人也苍老了许多。
“戴女士生病后,我去看过她很多次,但是一次都没碰到过她的丈夫。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丈夫忙于公司事务。直到最近一次探望时,她才哭着告诉我,丈夫早就带着儿子搬走了,平时对她不管不顾,如今都是自己年迈的父母在照顾。”
郑女士说,戴女士现在无法工作也没有收入,而她的丈夫在治疗初期曾支付过手术和医药费用,后来就以需要负担儿子学费生活费和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再也没给过钱。
戴女士的积蓄即将耗尽,因此虽然身体上的病痛得到了控制,却在精神上遭受了重击,还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索要扶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
听了郑女士讲述的情况,我告诉她,戴女士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种是“一次性了断”的途径,也就是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丈夫支付从不承担扶养义务时起,直至离婚时的扶养费。
如果通过这一途径,戴女士首先可以依法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获得多分。
其次,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据此,戴女士可以要求“家务补偿”。
再次,《民法典》明确: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最后,基于丈夫有出轨、冷暴力、不承担扶养义务等多重过错,戴女士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种是先解决“燃眉之急”的途径,也就是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如果这一诉求获得支持,那么可以先解决戴女士当下的困境,至于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则可以后续再慢慢处理。
经过考虑,戴女士选择先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戴女士由于患病的原因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而戴女士的丈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
综合其收入水平、家庭负担情况和当地生活成本,法院最终判决戴女士的丈夫应当每月向她支付扶养费2500元。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也有“扶养费”
在夫妻离婚时,一般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相应的抚养费。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也可能需要支付“扶养费”。只是在表述上,父母对子女称为“抚养”,夫妻之间则称为“扶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在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互相扶助。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
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为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来源,而另一方又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以支付扶养费的形式承担扶养责任。
当前,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尚未完全改变,不少女性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和扶养责任,其劳务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认可与尊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一方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即使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客观情况(如需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无法实际就业获取收入时,另一方仍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至于夫妻之间“扶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确定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根据需要扶养方的实际需要、对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着公平处理原则来确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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