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叶芳
近日,广州有博主曝光动物血库产业,称对方将流浪猫的血抽干,高价卖给宠物医院。媒体报道中将动物血库产业称为“灰色地带”,但事实上,这是一条“非法产业链”。
众所周知,人的临床用血来源于无偿捐献,相关工作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运作。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且须注册登记,获得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工作。而我国尚未制定规范宠物临床用血供给的专门法律法规,也未禁止采集、提供动物临床用血,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关机构更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首先,动物之间的血液输送,要受制于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法》制定了严密的动物检疫规则,检疫范围包括动物活体和动物产品,而“血”被列入动物产品。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主人之间的互助捐献行为,无须通过专门的动物检疫机构获得检疫证明。而对于流浪犬、流浪猫,《动物防疫法》将控制处置权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何人及单位不得私自抓捕用于牟利。2023年,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曾依照《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产品检疫的一般规定对维特欣公司永泰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书》,以该公司“销售未检疫动物血液”为由,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14400元)30%的罚款。但事实上,无论是私自抓捕流浪动物还是私自抽取住院动物的血液,无论是采血环节还是运输到医院的环节,都不可能获得检疫证明,如同不可能获得猫狗屠宰检疫证明一般。
其次,供血动物有着严格的筛选标准。目前,广州市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已发布《倡议书》,呼吁全市动物诊疗机构拒绝使用来源不明的犬猫血液,确需实施犬猫全血输注治疗的,严格遵守中国兽医协会出台的《犬猫全血输注技术规范》。根据该规范,供血犬筛选标准为年龄1-8岁、体重>22.5kg,PCV>40%,供血猫筛选标准为年龄1-8岁、体重>4.5kg,PCV>35%,且均需性格温和,定期接种疫苗,定期体内外驱虫,当前无用药史,无输血史,年度检查正常,传染病筛查阴性,供血猫还要求室内居住。据此,无主的流浪动物当然被排除在外。
最后,动物实验基地无权开展动物临床用血交易活动。有相关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其就职的商业血库的血液主要来源为动物实验基地。此为非法操作,实验动物基地必须获得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两项许可证。实验动物仅用于“科研实验”,需严格遵循动物实验方案和伦理审批。实验动物的血液仅用于研究数据采集,而非临床救治宠物,不允许作为宠物商业血库的常规血源,以避免实验动物血液携带未知风险,或者违背实验动物伦理。
合法动物血源的常见渠道有三:一是宠物献血志愿者团队或平台;二是专业宠物献血站及其合作机构;三是宠物医院院内储备,在有紧急输血需求(如外伤、手术出血)时,临时协调符合条件的宠物前来献血。因此,宠物献血也属于公益行为,由主人携其宠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宠物血库系统必须建立在“无偿自愿献血”的基础上,由宠物主人代替不会说话、无法表达自主意志的宠物捐献爱心,并保障献血宠物的身体健康。而对于无主的流浪动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抽取其血液牟利。
执法部门在以“销售未检疫动物血液”为由作出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追查血液来源。若采自流浪动物,则其采血、销售行为乃无条件禁止的非法行为。建议各地农业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严查任何单位、个人,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的宠物血液牟利行为,各地科技部门应严格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各地相关立法,严查以实验动物基地、宠物实验基地、动物实验中心等名义进行的宠物血液牟利行为。
同时,建议参照人的献血机制,建立健全动物献血机制。尤其是在养宠规模空前壮大,各地大力发展宠物经济的当下,无论是宠物献血志愿者团队、专业宠物献血站还是宠物医院院内储备,都潜藏着巨大的道德伦理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动物献血相关立法或条例,并以“为保证动物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动物和用血动物身体健康,发扬互助和慈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宗旨,明确执法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秉持“自愿无偿”“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原则,规定采集、提供临床动物用血的动物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动物血站必须领取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方可运行,其采供血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血液,动物血站不得向动物医疗机构提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