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容忍义务”

程阳强

本文字数:1648

  □  程阳强

  “相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民法典》共有九个条文规定了典型相邻关系类型,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将“容忍义务”明示于法律条文之中,但从“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违反”“不得危及”“不得妨碍”等不同侧面的表述,可知“容忍义务”是相邻权利人之间相互负有的必要义务范畴。

  从“社会一般人”视角判断

  从审判经验角度出发,对于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应从“社会一般人”或“理性人”的视角展开,法官应站在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将自身置于具体的相邻关系纠纷之中,以理性人视角审视该“容忍义务”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随着绿色新能源的不断推广,人们在屋顶安装光伏设备日益普及,但在密集城市住宅区,是否存在干扰邻居采光、通风等生活权益的风险?安装者若称该光伏设备安装系“政府鼓励”或“已备案审批”,相邻权利人却投诉该光伏设备导致其“阳光被挡、噪音扰人”,法院应如何依法裁判?这需要回到相邻关系纠纷裁判规则的核心,即该光伏设备的安装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具体判断方法为:围绕着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为核心评判标准,同时综合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强制性规范、设施设备的空间布局等客观因素,对实质妨害程度与妨害可回避性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准确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妨害责任。

  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审查

  判断相邻采光妨害是否成立,首先需厘清是否存在实质性妨害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空间布局与非直观妨害行为,法院可以综合运用安装前后对比照片、现场实地勘查、视频资料与专业鉴定意见等方式综合认定妨害行为。其一,若通过对比照片、实地勘查、视频资料等能直观看出存在明显采光遮挡或日照时长大幅减少等情形,法院可据此直接推定构成相邻采光妨害;其二,若现有证据及上述直观手段尚无法确定导致损害的原因及损害程度,则可以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对具体的损害原因及损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明确致损原因和量化损害程度。就鉴定方法和要点而言,通过冬至日日照时长数据对比统计,将未搭建光伏板工况与搭建光伏板工况进行对比,结合减少光照时间长和比例来评判相邻采光妨害的具体严重程度。

  通过工程建设规范规定审查

  关于是否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作为相邻采光、日照妨害的裁判标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违反了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才能确认其对相邻建筑物构成采光、日照妨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相关标准只是为法院判断提供了参考和便利,对于构成采光、日照妨害的实质判断,应当综合地域性、时间性等不同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综合看待,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若本地区或行业存在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行为人在建造设施时违反该建设标准的,应当然推定该建筑物或安装的设备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其次,在大量农村建房或城市早期建房中,建造之初并未纳入土地整体规划,不能因违反现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认定构成相邻妨害,而应在尊重当地习惯和历史因素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判断。

  就上海地区而言,关于采光日照、光伏设备安装具有相应的行业和技术规范。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安装光伏设备的方式超出了屋脊高度、未采用顺坡镶嵌方案,则构成对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违反。法院可推定该行为已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不再要求受害人进一步证明其受损害的严重性。

  在多元价值间进行利益衡量

  现代相邻关系纠纷不再限于单纯遮光、堵路等传统形态,随着技术发展,光伏板、监控探头、空调外机等设施带来的妨害日益增多,裁判标准亦需在多元价值间进行利益衡量。

  判断行为是否超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最终目的在于明确受害人的救济路径。在法律上,若妨害尚属容忍范围内,受害人可主张经济补偿;若妨害超出容忍限度,受害人则可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更强效的救济方式。必要时,通过与专业鉴定方案进行对接,既避免“一刀切”式的全拆全改,也为后续类似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提供实证基础与可参照路径。

  (作者原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现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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