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代购免税商品转销牟利 三人“套代购”逃税400余万

上海三中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王葳然/高卫萍/谢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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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高卫萍  谢雨桥

  本报讯  离岛免税购物本是国家的政策红利,然而却有人以此为“商机”,利用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商品,转而销往内地牟取暴利。面对此类行为,法院会如何裁判?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3年10月起,左某甲联合兄弟左某乙利用自己及亲友海南离岛免税的额度,大量购入低价免税商品,再转到内地加价销售,赚取可观差价。眼见“生意”越做越大,原有额度已无法满足需求,他们又通过中介,招募了一批“人头”到海南,专门帮他们“代购”免税商品。

  为逃避监管,兄弟俩一人负责采购商品后邮寄至东莞,一人则在收到货后对外销售。收付货款、分配收益均由左某甲负责。同乡刘某得知二人的“生财之道”后,也采用同样模式合作牟利。

  今年5月,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三人提起公诉。经计核,左某甲偷逃应缴税额141万余元,左某乙偷逃应缴税额153万余元,刘某偷逃应缴税额1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分别或合伙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转销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三名被告人与中介的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都认定为主犯;在被告人刘某与左某乙的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左某乙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左某甲、左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三人均自愿认罪。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等,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并视情节对左某乙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套代购”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或组织、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并进行倒卖的行为。“套代购”不是商机,是新型走私违法犯罪。

  根据《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由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终端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的走私违法行为,轻则纳入信用记录且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重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由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额度3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免税商品品种增加至45种,且不限次数。该政策出台的初衷是推动海南经济发展转型、激发消费潜能,却有一些不法分子借此走私货物、非法牟利,其中较为多发、典型的犯罪手段即与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类似。海关曾查处多起在校大学生参与“套代购”的案件,多数为受“兼职”招聘广告诱惑,帮助不法分子提供“套代购”便利,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离岛免税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严禁转售营利。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免税购物政策时,需严守“自用”底线,切勿因逐利转售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免税购物额度,自觉抵制“代购”“兼职”等高回报虚假邀约,坚守法律和政策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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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代购免税商品转销牟利 三人“套代购”逃税400余万 王葳然/高卫萍/谢雨桥2025-12-16 2 2025年12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