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刘文燕
花了2万元递交了简历,再花2万元进入面试。中介承诺称面试保过,工作不满意可以全退!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交钱容易退钱难,工作不满意,要求退款后却遭到了拒绝,求职者无奈走上维权路。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交2万元中介帮投简历
李先生此前一直在求职,在刷朋友圈时,他被一条条“精准内推”“面试保过”的职业介绍刷屏——发消息的是中介小张,每天晒着“入职大厂”“年薪翻倍”的案例,配文还总带着“资源硬、路子野”的暗示。正为找工作焦头烂额的李先生心动了。
他主动联系了中介小张,小张称“交2万帮投简历,面试前再补2.2万,保你过面试!要是面试完不满意,全额退钱!”这番“稳赚不赔”的话让李先生彻底放下戒备,很快按约定先转了2万元介绍费,又在第一次面试前补交了2.2万元尾款。
首面未过后,小张倒是守约退了2.2万元尾款,剩余2万元继续帮忙投递后续岗位。可后续安排的面试却因工作地点太远,不符合李先生的预期。最后李先生自己投简历找到工作,要求退剩余2万元时,小张却拒不返还。在无法协商之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告上法庭。
李先生认为,中介承诺面试完不满意全额退款,现中介介绍的工作均未能顺利入职,应退还剩余款项2万元。
对此,中介认为,自己为原告李先生介绍求职,已完成相关求职介绍及居间服务义务,自己为李先生介绍的单位面试成功,是李先生个人客观原因不去入职。同时,中介陆续为李先生提供的多次面试机会,在李先生的求职过程中付出劳力、精力,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客观上也为李先生实现了职业介绍,若法院认定本案的款项要退还,应当酌情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定金应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合同具体履行及定金退还均系口头约定,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是否完成,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本案中,根据双方在介绍求职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被告小张曾表示,面试需要支付定金,面试前支付尾款,面试通过,明确不去上班的,全额退还定金;表示去上班后反悔的,退还一半定金;上班后,再表示不去的,定金不退还。尾款在面试前支付,面试未通过或不去面试单位上班的,尾款退还。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被告小张介绍面试机会期间,李先生多次向小张转账支付尾款,后因李先生未能通过面试或未能取得岗位工作,小张多次将尾款退还,说明双方之间均按约履行协议。现李先生因通过自己已找到工作,不需要小张再提供面试或工作机会,故要求退还向小张支付的定金,且李先生不存在面试通过,去上班后再表示不去上班的情形,故被告小张应当退还相应定金。
诉讼中,原告李先生考虑到被告小张实际为其介绍工作及面试机会的付出,愿意酌情支付2000元,法院认为尚属合理,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返还原告李先生款项18000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之间订立合同,双方均应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应当有效。
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中介通常需要收取定金,交付定金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但口头定金约定易引发纠纷,书面合同可避免这种情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定金金额、交付方式、违约情形及责任等主要内容。
无法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与对方明确约定履约条款,定金退还的条件、服务费用的约定等关键信息,付款时做好备注,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如微信、短信或归纳后要求对方确认,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有据可查,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确定各方责任。
建议求职者选择正规的、有资质、有信誉的中介机构进行求职介绍,通过签订成熟的中介合同和正规的求职流程避免相关的风险。
此外,不论向中介机构还是个人支付定金或押金,转账时都应进行明确备注,留存对方账户信息,一旦发现提供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及时应对,避免长时间无效沟通导致资金流失或维权困难。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