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等问题,既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破解市场顽疾,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现金分红、股权回购等民众关心的内容作出规定,但相关措施仍属于软约束,专家建议对于持续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应制定更具约束力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于“征求意见稿”各章节
“征求意见稿”首次以行政法规专章形式规范投资者保护,对于增强中小投资者信心大有裨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并非仅局限于第五章专章规定,而是在每一章的制度设计中都有所体现。在公司治理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事项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充分照顾中小投资者参与权;在信息披露环节,赋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派内外部审计机构开展调查的权力,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并购重组领域,严格限制有劣迹的收购人参与收购,从源头规避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
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的法定义务,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形成呼应。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化规定,与第五章投资者保护专章相辅相成,既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为其“用脚投票”提供了制度支撑,共同构成投资者保护的完整体系。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规制范围,明确供应商、客户等关联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将承担法律责任,彻底斩断了造假产业链条。
建议将投资者回报纳入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A股市场“重投资、轻回报”现象饱受诟病。“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股利分配。
“这些措施属于软约束,但强制分红也缺乏现实可行性。”李宇告诉记者,由于分红涉及公司长远发展与当下回报的平衡,难以设定统一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极少支持强制分红诉求。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引导上市公司主动分红,相比强制手段更具实操性。
蔡元庆则建议将投资者回报纳入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明确量化标准,如设定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要求。对于持续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应制定更具约束力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履行回报义务。当前,部分国有背景上市公司的分红具有一定强制性,而民营企业的分红自主性较强,相关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统一规范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形成稳定、透明的投资者回报机制。
需明确退市场景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在上市公司退市及相关重整程序中,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明确,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通过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则应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在破产重整方面,李宇表示,“征求意见稿”第56条吸收实践经验,明确证监会与法院需加强协作沟通,避免法院轻易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引发市场震荡。这一理念与正在推进的破产法修订草案相呼应,虽因立法依据不足未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需经证监会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证监会协调支持将导致重整难以有效推进。当前重整程序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多依赖法院考量,如何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属性,进一步优化破产重整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设计,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对于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蔡元庆认为,仍需进一步丰富权利选择。除现有现金选择权外,应赋予异议股东更多合法有效的保护途径,明确退市场景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将回购请求权限定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而上市公司退市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更为重大,却未纳入相应保护范畴。因此,有必要明确,股东对公司退市持有异议时,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同时,上市终止后股票交易随之停止,需优化股东后续股权转让机制,通过完善交易安排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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