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宏光 通讯员 华文
顾某承租了张某位于金山区张堰镇的一套房屋,退租时,张某以水电费未缴清、租赁期间曾维修家具家电为由,提出押金退还时需要从中扣款。而顾某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对水电费金额也有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向张堰镇“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分别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了解争议的基本情况和各自诉求。张某认为,水电费用以及客厅椅子、卫生间排风扇的维修费用理应由承租人顾某支付。顾某则主张水电费用需以官方账单为依据,排风扇在其入住时已存在老化问题,并非故意损坏,而椅子的损坏也属于正常损耗,不应该由他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前期沟通,调解员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
首先,是沟通态度与信任破裂。双方在前期协商中情绪对立,言语激烈,互不认可对方陈述的事实,导致原本简单的费用结算问题复杂化。
其次,是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张某主张租赁期间曾维修过椅子、排风扇,提供了部分收据或转账记录,但单据不够规范,且无法确认损坏原因。顾某认为,自己属于正常使用,不应承担维修费用。
最后,由于退租时双方未共同对水、电表进行抄表确认,导致费用金额缺乏共同认可的依据。
调解员根据沟通情况及争议焦点初步判断,此案事实清晰、争议金额小,但责任划分需要专业法律意见,且双方情绪对立,于是启动了“三所联动”调解机制,请派出所民警到场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明确了调解规则,引导双方平复情绪,理性表达诉求;民警对双方陈述中无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了确认,起到了“见证”和“威慑”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律师则针对争议焦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关于维修费用承担问题,《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风扇作为耐用家电,因为老化而损坏属于自然损耗,维修责任在出租人;而椅子如果是因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维修责任在承租人顾某。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椅子是顾某使用不当损坏的。至于水电费金额,调解员提出“线上实时核查”方案,由双方共同通过官方APP查询顾某租赁期间的欠费记录。经当场查询,双方共同确认了顾某欠缴的金额。
在事实与责任清晰后,调解员与律师共同引导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化解剩余争议。针对尚存争议的椅子维修费用,律师提出:虽无法认定顾某存在过错,但损坏发生在租赁期内,基于公平原则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建议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张某同意扣除水电费、维修费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了顾某,双方当场握手言和,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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