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北京】

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 不能以第三卫生间替代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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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16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交通枢纽,医疗机构,旅游休闲场所,大型社区公共服务或办事场所等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同时,要求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厕所替代母婴室、育婴室等设施。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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