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预约拼车赶飞机遭爽约 改签机票等损失谁承担

卜玉/徐荔

本文字数:1546

  □  通讯员  卜玉  记者  徐荔

  近年来,随着共享出行方式的普及,顺风车以其便捷性和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因司机超时取消订单引发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预约拼车赶飞机的吴女士和顺风车主郑先生就因此打起了官司。司机爽约,乘客损失谁承担?怎么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案给出了参考。

  订单被取消打乱行程

  2024年10月,吴女士为赶乘早上9点的航班,提前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了次日清晨6点20分的拼车服务,目的地是机场。出发当日早上5点46分,顺风车主郑先生发消息告诉吴女士,自己6点30分左右到达乘客上车点。然而直至6点22分,平台地图显示郑先生车辆仍距上车点26公里。其间,吴女士多次尝试通过消息和电话联系郑先生,都没有得到有效回应。6点31分,郑先生单方面取消了订单。

  这一取消,打乱了吴女士的行程,她尝试多次重新预约顺风车及联系亲属都没有结果后,只好以“买新退旧”的方式,重新购买了当天12点50分的机票,降落目的地的另一机场,由此产生了额外费用。

  对取消订单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郑先生辩称,这笔拼车单没有成功拼到他人,吴女士又拒绝分摊高速过路费,导致成本过高,加之他当时仍在接送其他顺路乘客,确实无法准时到达,顺风车平台系统判定车主无责。吴女士则否认曾讨论过路费问题,坚持认为是车主无正当理由拒载构成违约,于是将郑先生及某顺风车平台及平台所属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机票损失、交通费及时间成本等共计10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与乘客及司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吴女士与郑先生则成立合乘关系。郑先生没有在约定时间到达并单方取消订单,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风车平台及所属运营方仅提供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提供信息服务中存在过错。因此,吴女士要求平台及运营方与郑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郑先生支付吴女士因改签产生的机票差价及交通费差价,合计477.77元。

  郑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违约损失应合理限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先生取消订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吴女士和郑先生通过某顺风车平台达成合乘协议,郑先生超出系统出发时间10分钟没有到达乘客起点,符合平台取消规则中有责取消的情形,郑先生所称的过路费争议无相应证据佐证,据此郑先生并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请求赔偿。郑先生于6时31分取消订单时,距离吴女士航班起飞尚有近两个半小时。吴女士本可选择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适当的替代安排,并无改签机票的必然需要。但吴女士在订单被取消后的30分钟内,仍坚持选择通过顺风车拼单这种时间不确定的方式前往机场,难谓合理。

  吴女士后来在当日7点就选择了机票“买新退旧”,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如果吴女士正常乘坐原航班,也不存在后续扩大的交通损失。

  上海一中院结合相关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损失赔偿额为230元。

  说法>>>

  本案二审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沈雯指出,顺风车的本质为路线共享与资源优化配置,不同于专业出行服务。

  车主应当重信守诺,遵守双方共同约定的取消规则,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提供出行服务,无正当理由取消或迟到,不仅有违诚信,更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乘客遭遇违约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理性、及时地选择合理替代方案。关键时刻,不能因过度追求“性价比”而忽视对行程确定性的保障,否则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扩大的损失。

  共享出行的良性生态需要司乘双方共同滋养,方能构建一个高效、便捷、可信赖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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