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十人聚餐一人酒后死亡“三所联动”促多方调解

陈宏光/马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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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陈宏光  通讯员  马国民

  2025年11月,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胡某召集姜某某等九名技术人员聚餐饮酒。酒足饭饱之后,大家尽兴而归。因为和姜某某顺路并且关系不错,胡某便与姜某某一起打车回家。到达姜某某租住的小区后,胡某发现姜某某已熟睡,叫醒后也因为醉酒而无法辨认自己的住处,于是胡某就将姜某某带到自己家中休息,其间未解开姜某某的衣裤,只是让他躺在床上并帮他盖好了被子。

  次日清晨,胡某叫姜某某起床却怎么也叫不醒,还发现姜某某嘴角有呕吐物。胡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送医后,医院确定姜某某是呼吸道受阻后引发窒息死亡。事后,姜某某的家属向位于金山区的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共同饮酒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展开调处。调解员首先分别听取了当晚与姜某某共同饮酒人员的陈述,随后对接公安机关,详细了解出警经过及调查情况,同时全面了解姜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家属的基本诉求。姜某某家属认为,一同饮酒的人员明知姜某某过量饮酒仍继续劝酒,事后未尽送医治疗及照顾等义务已构成侵权,要求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将调处重点放在作为聚餐组织者的公司负责人胡某身上。调解员向其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他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比普通同饮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而胡某在发现姜某某醉酒且意识不清的状态下,仅将其带回自家休息,未关注其状态并及时送医、未提供充分的安全看护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据《民法典》,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及同饮者负有劝阻过量饮酒、酒后给与护送、危险情况下及时救助等合理注意义务,胡某对姜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注重情理兼顾,引导胡某及其他共同饮酒者念及同事情谊,也让他们充分考虑家属痛失亲人的悲痛心情及后续生活面临的困境。经多番沟通,胡某及其他共同饮酒者都认可自身存在疏失。

  在做通了胡某等共同饮酒者的工作后,调解员又耐心地与姜某某家属沟通,指出事发当晚不存在强迫饮酒、骗酒等不当行为,且其中一人全程未饮酒。

  调解员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的潜在风险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但他饮酒不加节制导致醉酒后窒息,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饮酒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而胡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更审慎的劝阻、照料与救助义务,在次要责任中承担较大份额。

  听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后,双方都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双方又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在调解员和民警等人的协调下,双方终于对于补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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