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偿还房贷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在夫妻离婚时,就会因此涉及还贷的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房产“增值”情况下,依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是,该规定体现的是夫妻婚后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基本家庭伦理。
因此,无论夫妻离婚时房产是增值还是降价,在进行分割和补偿时,都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房屋的购买价格、已还贷款、当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至于分割的具体方式和补偿金额,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一般来说婚前由一方购买的房产会归属于买房的一方,但相应地需要给与另一方经济补偿。
而补偿金额则需要以离婚时房屋的价值为基数,考虑房屋的增值或者降价情况和已还贷款的比例来确定。
另外,房产剩余的贷款一般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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