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梅杨 记者 徐荔
一名智力残疾人突然从绿化带缺口窜出,想要横穿快速路,结果被撞身亡。家属将司机、绿化带养护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告上法院,索赔150余万元。
这起事关弱势群体的责任纠纷案牵动各方情绪。而在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看来,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并非无边界的“倾斜”,案件的裁判要围绕“过错”这一核心要素展开……
案件回顾>>>
梁某是一名智力二级残疾人,无妻无子,父母都已经离世,平日与同有智力残疾的双胞胎哥哥共同居住,另有三个兄弟姐妹(均智力正常)与他们来往较少。
2024年8月的一天,宋先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奉贤区某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中央绿化隔离带内灌木空隙,横穿马路的梁某相撞,致梁某身亡。
据了解,事发道路中间的中央绿化带存在0.9米缺口,由一家绿化带养护公司负责养护。
事发后,梁某兄弟姐妹四人将宋先生、汽车运输公司、绿化带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奉贤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50余万元。
梁某的兄弟姐妹认为,事发时绿化带有空隙,绿化带养护公司存在过错,且事发时为晴天,梁某穿着衣物颜色鲜明,但司机未能注意到,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各被告方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梁某突然横穿马路的违法行为,司机没有时间反应、来不及避让,且司机在行驶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法规,司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不担责。绿化带外围侧石连续完整,隔离功能具备,且两侧路口皆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绿化带养护公司也不担责。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化带设置起到城市道路美化、空气净化以及双向车辆灯光遮挡作用,并无阻拦行人横穿马路的功效。事发路段绿化带存在缺口,证明绿化带养护公司在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上存在不作为,但此种义务的缺失并不属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事发后,绿化带养护公司已经第一时间把缺口补上。因此,绿化公司不应为梁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而事发当天,梁某在绿化带中等候时,下半身隐藏于绿化带中,从远处看,上半身也被上方树叶遮挡。虽当天天气晴朗,但司机在靠近绿化带一侧行驶,仍视线不佳。事发时,从梁某突然窜出,到与车辆发生碰撞,时间仅间隔两秒。绿化带南侧边缘距离撞击点仅约两米,短于正常人反应时间和反应距离,超出司机的注意能力,其在快速行驶时无法回避撞击。事发时,司机没有做驾驶无关的其他行为,在发现梁某后仅四秒钟即刹停车。
因此,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梁某横过道路时没有确认安全。梁某身患二级智力残疾,家属应负扶养、照护义务,他独自出门无人看管致车祸死亡,显然是家属未尽看护义务。因此,司机宋先生对梁某的死亡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最终,奉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仅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司法裁判应在厘清事实、明晰责任的基础上,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不能被单纯的同情左右,不能让任何一方正当权益因“身份标签”而受损。
我国法律始终秉持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梁某作为智力二级残疾人,其认知能力、风险判断能力显著低于常人,本应得到监护人更严密的照护与社会更多的包容。但司法对弱者的保护是以责任划分为前提,并非无边界的“倾斜”,也并非损害发生后进行无原则的责任转嫁。
该案中,梁某的兄弟姐妹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看护义务,这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若脱离监护人失职的关键事实,仅以“弱者”身份要求其他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仅违背权责一致原则,更会变相纵容监护失职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温情应体现在对监护缺失的警示与引导上,而非突破责任边界的无原则迁就。
该案的裁判,始终围绕“过错”这一核心要素展开,这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从绿化带维护方来看,绿化带缺口固然属于管理瑕疵,但该瑕疵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将此管理疏失无限扩大为交通事故的归责事由,则将不当加重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负担,有违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
从驾驶员角度看,在正常行驶中对前方路况的预判,应限于通常可预见的风险。梁某突然从绿化带窜出,碰撞前仅有两秒的反应时间和两米的距离,远低于正常人的反应阈值,超出了驾驶人合理注意义务范畴。
法官认为,司法裁判若脱离“过错责任”原则,仅因事故结果的严重性就要求无过错方分担责任,看似“平息纠纷”,实则违背公平正义。只有让责任与过错对等,才能让各方信服,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责任观与风险观。
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既需要对行人安全的重视,也需要对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承担着高度的注意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以“合理预见”“合理规避”为边界。
行人横穿快速路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行为。要求驾驶员在正常行驶中时刻警惕绿化带中可能突然窜出的行人,超出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范畴,会过度加重驾驶员的心理负担与职业风险,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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