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明确医药机构、个人骗保情形与处罚措施

朱非

本文字数:653

  □  记者  朱非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

  “实施细则”列明五类定点医药机构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急救、抢救除外);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个人骗保的情形包括: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

  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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