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学院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AI+法学”教育等

全国两会中法学界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朱非

本文字数:1601

  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别于2026年3月4日和3月5日在北京开幕。与会的诸位法学代表委员围绕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议题,以专业建言助力法治建设。

  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需贯彻刑法谦抑性

  ■ 周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民营企业经营引发的刑事案件时,需加大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若民营企业家同时犯有数个轻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可适用缓刑。因此,需要从常识出发判断对有些民营企业家定罪是不是合适。对民营企业极易触犯的罪名,需要仔细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对有些涉及民营企业家或者民营经济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需要仔细审查保护法益有没有被侵害。同时,还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自身的特殊性。

  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生态

  ■ 付子堂(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当前部分平台“一家独大”,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导致公平竞争秩序受损。因此,要深入实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常态化监管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等行为;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等。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激发实体消费活力。此外,还可以探索联合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构建涵盖协同度、利益分配合理性等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体系,定期发布评估报告。以评估为导向,引导头部平台优化商业模式、承担社会责任。

  探索“AI+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

  ■ 肖北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学教学内容上,需要从过往传授知识点为主向侧重知识系统化梳理转变,且教材的编写要精简;课堂讲授内容要从以知识为主向培养逻辑思维为主转变,讲清知识点的内在逻辑;开设融AI与法律逻辑于一体的思维课程,培养学生逻辑自洽运用AI的能力;强化实践能力教学,利用AI法律判例分析系统,培养学生从海量案例中找到法律适用规律和内在逻辑的能力;在考试考核上,将传统重知识点考查改为法律思维与创新能力的综合考查。

  优化民事行为能力定义使部分未成年人行为有效

  ■ 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一级教授)

  民法典仍有不少待完善之处,包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现行规定将8岁以下未成年人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但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普遍接受两至三年的学校教育,不能一概认定其行为无效。如果直接调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调整幅度较大,因此可采取优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使其实施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马一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

  建议加快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纳入法定程序体系之中,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作出原则性衔接规定。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或修订完善操作规程,提升制度公信力。完善全国统一选任标准,丰富和优化人才库建设,健全职业保障与监督制度,建立案件评价反馈机制,打造专业队伍。此外,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广“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共享协同体系。

  明确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界定标准和操作细则

  ■ 聂鑫(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年龄线是否成为“免责金牌”、造成教育与惩治落空成为争议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区分了针对人身危险性较低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及针对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和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主要以专门学校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在专门场所实施。因此,建议明确专门学校的定位,一方面,要平衡教育理念上“柔”和“严”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中的混同,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和操作细则,规范专门学校发展。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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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1全国两会中法学界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朱非2026-03-11 2 2026年03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