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治论苑

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应该如何化解

曹艳春

本文字数:4012

  曹艳春

  □  立法者设定的“48小时”限定原本是为了防止“视同工伤”的无限扩大,但随着ECMO等高级生命支持技术的应用,危重病人的抢救时间可能被显著延长,心肺死亡与脑死亡的差别也影响着工伤的最终认定。

  □  尽管我国未建立“脑死亡”标准,但实践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的法院已经适用“脑死亡”来判断劳动者的死亡时间,建议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或其司法解释中,确立“双重死亡标准”,并应改变“全有或全无”的赔付模式,探索建立“阶梯式工伤赔付法”。

  □  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解决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的关键在于: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形成共识,从僵化的“时间计算”转向灵活的“实质判断”。

  近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的相关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争”由来已久,其中存在哪些法律与伦理问题?如何才能避免家属陷入继续抢救与获得工伤赔偿的两难选择?这些都仍然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下简称“48小时”)属于视同工伤认定情形之一,在司法实践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主要体现在“48小时”的时间设定、“48小时”的起算点以及死亡标准如何确定这三个方面。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风险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突发疾病本质上属于自然疾病风险,与工作之间往往缺乏直接因果链条,立法者基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劳累、紧张相关”的认知,通过“视同工伤”将其纳入,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当时的立法从简化工伤认定的角度出发,认为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但随着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高级生命支持技术的应用,危重病人的抢救时间可能被显著延长。若严格以“48小时”为界,那些因医疗技术进步而得以暂时维持生命体征,但实际已无生还可能的患者,其家属若选择不放弃治疗,将面临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不利后果。这使法律规则脱离了医学发展现实,相同的疾病在20年前的医疗水平和20年后的医疗技术的背景下,抢救时间已经大有差距。这样的客观事实,使“48小时”的刚性规定与救治现实产生冲突,加之脑死亡标准与心肺死亡标准的争执不下导致了“48小时”条款在适用时遇到诸多困难。

  “48小时之争”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更深层原因在于其触及伦理底线——家属是否会在“继续抢救”与“获得工伤赔偿”之间陷入两难选择?对死亡标准的判定以及“48小时”这一刚性时间的规定,均在无形中促成了“坚持越久、越不利”的结构性后果,而这也是伦理张力的核心所在。

  立法者设定的“48小时”限定原本是为了防止“视同工伤”的无限扩大,但在运行的过程中却成了考量用人单位和员工家属的道德界限,强调抢救时限,使时间与生命价值直接挂钩。

  死亡标准也引发了伦理冲突。对于死亡定义,医学界有两种观点,心肺死亡与脑死亡。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心脏停止跳动或停止呼吸的标准。但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随着呼吸机、ECMO等设备的普及,以及专业团队轮班抢救,抢救时间往往被技术性拉长,维持脑出血、脑梗死等重症患者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并不困难。心跳和呼吸可以通过机器维持较长时间,脑功能不可逆损伤的患者在传统心肺标准下尚未构成法律死亡。对家属而言,即便医学已提示无生还希望,只要机器尚在运转,情感上仍难以接受“死亡”二字。但在制度结构中,机器维持的时间却可能被理解为延长抢救时间,从而影响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时间条件,致使家属的情感坚持在制度层面反而可能带来不利后果。这种潜在诱导,本身就构成伦理风险。

  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方向及未调整时的应对

  要解决前述问题,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首先,是对死亡标准的明确与革新。尽管我国未建立“脑死亡”标准,但实践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的法院已经适用“脑死亡”来判断劳动者的死亡时间。出现“脑死亡”与“心肺死亡”的不同适用,导致了“同案不同判”。为此,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或其司法解释中,确立“双重死亡标准”。当全脑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视为死亡时间,而不以呼吸机维持下的心跳停止时间为准。这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维持无意义生命体征导致的“超时”问题,尊重医学现实和患者尊严。

  其次,引入“合理期间”例外条款。对于因客观医疗需要(如转院、等待设备)导致抢救时间略超“48小时”,但整个过程连续、紧迫,且医疗记录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进入不可逆死亡进程的,应允许认定为视同工伤。

  最后,应改变“全有或全无”的赔付模式,探索建立“阶梯式工伤赔付法”。参考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将因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的后果(如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划分不同等级,并设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比例应核心考量“工作相关性”的强弱,而非仅仅取决于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

  目前,在相关法律条款尚未调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综合性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法律解释的优化、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协同,以及配套机制的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更公平、合理的适用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会议纪要,明确“初次诊断时间”原则上应指与最终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直接相关,并开始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时间点(如到达急诊室、重症监护室并开始抢救的时间)。避免将之前普通的门诊、就诊时间计入“48小时”,为抢救争取更合理的时间窗口。法院在实践中已倾向于采纳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时间点。

  确立“合理期间”的例外解释规则: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可明确将因客观、合理的医疗需要(如转院救治、等待必要医疗设备或专家会诊)导致的、必要的抢救中断或延长时间,视为抢救过程的连续组成部分,在计算“48小时”时予以扣除或做宽限处理。例如,案例【(2024)晋08行终233号】已体现了这种司法裁量倾向。

  将“脑死亡”标准作为重要裁量因素:在死亡时间认定争议中,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学规范的“脑死亡”诊断证明,作为认定患者在“48小时”内已发生“不可逆死亡进程”的核心证据。在不修法的情况下,实质性地将更科学的死亡标准引入认定过程,破解因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导致的伦理与法律困境。已有法院在判决说理中采纳此思路,如案例【(2025)冀01行终156号】。

  强化“工作相关性”的实质性审查:行政机关和法院在适用条款时,应将审查重点从机械计算时间,转向综合评估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强度。重点考察发病是否处于实质工作期间(包括线上、持续性工作任务);工作强度、压力与疾病类型(如心源性猝死、脑溢血)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常见关联;发病前的工作表现与身体状况。使认定更贴近“视同工伤”制度弥补“工作原因”证明困难的初衷,避免形式化适用。当“48小时”计算存在模糊时,强有力的“工作相关性”证据可成为支持认定的关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牵头制定关于“48小时”条款适用的内部指导细则或答复意见,对“初次诊断时间”“抢救的连续性”“家属放弃抢救的合理性判断”等争议点提供更明确的认定标准。从行政执法的源头统一尺度,减少因标准模糊导致的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的冲突,降低循环诉讼率。对于复杂案件,人社部门在认定过程中,可委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或组建医学专家库,就疾病性质(急性突发抑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死亡进程的不可逆性,以及工作压力与疾病的可能关联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升“工作相关性”和“抢救无效”判断的科学性与公信力,为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提供专业支撑。

  强化和优化工伤认定领域的行政复议程序,使其成为化解“48小时”争议的主要平台。复议机关应更积极主动地审查事实、适用法律,并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标准,力求在行政系统内部高效、专业地解决大部分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并促使行政机关自我调整和统一标准。

  总之,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解决“48小时”之争的关键在于: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形成共识,从僵化的“时间计算”转向灵活的“实质判断”。通过统一关键概念的解释、在裁量中纳入“脑死亡”标准和“合理期间”例外,并强化“工作相关性”审查,能够在现有法条下最大限度地缓解法律刚性带来的困境。同时,配套的专业意见引入和纠纷化解机制优化,能为上述法律适用提供科学支撑和效率保障。这需要司法、行政、医学等多领域的协同努力。

  患者家属及用人单位具体行为的注意要点

  要减少和避免家属陷入两难局面,关键还是要从制度结构上减轻“时间节点的利益重量”。除了前述的立法调整与司法行政层面相关标准的优化外,患者家属及用人单位也需在认知层面与具体行为中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及时送医并完整保留证据,员工突发疾病时,用人单位和家属应立即送医,并确保医疗机构完整、准确地记录发病时间、送医时间、开始抢救时间、病情诊断(特别是脑功能状态评估)以及医生的诊疗意见。这些是后续认定的核心证据。

  其次,家属应主动与主治医生沟通,了解病情的真实状况、预后以及抢救措施的医学意义。当面临“脑死亡”等不可逆情况时,应获取书面的医疗专业意见。

  最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或诉讼时,家属一方应着力收集并提供能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压力、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紧密相关的证据(如加班记录、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将争议焦点从单纯的“时间计算”引向“工作关联”的实质审查,这在“48小时”计算存在模糊地带时尤为关键。

  总之,要彻底避免家属的两难选择,最有效的是推动相关立法改革,采纳“脑死亡”标准和阶梯式赔付。在当前法律下,则需要依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更加灵活、人性化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从“唯时间论”转向综合考量医学上的死亡不可逆性、抢救过程的连续性以及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从而在制度执行层面为困境中的家属“解套”。

  (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 B01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应该如何化解 曹艳春2026-03-23 2 2026年03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