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贇
本报讯 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达成和解。事后却发现伤情加重,治疗等费用也因此增加,还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9日,某速递公司为雇员、外卖骑手张先生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在保障期间,对骑手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产生的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等进行理赔。同日,张先生在进行外卖配送业务过程中滑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手术治疗后产生医疗费5.8万余元。
2022年1月14日,某速递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申请将相关理赔款直接转入张先生账户。保险公司随即出具《保险出险通知书》,载明此次事故核定理赔金额为3.7万余元,并注明“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即:签字生效后骑手“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人提出任何索赔”。
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后,张先生却发现伤情加重,随后的治疗又产生了医疗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某速递公司向张先生赔付后,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三方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其保险责任已履行完毕。
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保险出险通知书》上的协议内容系在张先生对自身损失扩大没有预见的情况下达成的,违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故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和解协议是在骑手已出院、但治疗并未终结,且骑手对自己的伤情未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定协议时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保险出险通知书》上载明的赔付金额是各方合意达成,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达成该赔付协议时,某速递公司及张先生并未能预见到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张先生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故保险公司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张先生进行赔付,不宜视为其保险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最终,虹口区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速递公司保险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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