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乐于助人的善良风俗。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或者乘车人受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邀请“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有助于推动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和帮助。
其次,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即可以减轻驾驶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但是,好意同乘者的无偿搭乘行为也不等于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被免责。
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总之,无论驾车人还是搭乘人,都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作为驾车人,如果碰到有人搭顺风车,应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搭车人如果明知驾车人有饮酒等不宜开车的情形,也应当劝阻其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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