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离婚时他说“领证是为了更好地在一起”;离婚后她发现他另有新欢。一纸离婚协议,究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还是欺诈的谎言?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庄女士认为自己在离婚时遭受前夫王先生欺诈,对方以“先离婚、后复婚”为诱饵,诱使其签署了将所有现金存款归男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起诉要求撤销该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庄女士除一项债权分割外的其余诉讼请求。
“他说领证不是为了分开,是为了更好地在一起”
庄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据庄女士陈述,因她存在婚外情行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在协商过程中,王先生反复向她及她的父亲承诺,离婚只是“惩罚”和“态度”,目的是为了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来会复婚。
“他明确告诉我,如果我同意协议离婚,他会继续和我一起生活,以后还会复婚;如果我不同意,他就起诉离婚,后面就真的不会在一起了。”庄女士告诉法官,王先生当时表示,离婚协议中“所有现金存款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债权和现金部分都还是归她。
庄女士说,出于对孩子的考量和对修复关系的期待,她最终办理了离婚登记,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庄女士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全部现金存款归男方,无共同财产。
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共同抚育孩子,以夫妻名义相处。然而,这样的“离婚不离家”状态持续数月后,庄女士发现王先生与其他人发展恋情,并于2025年5月搬离共同住所。
“他从始至终就没有任何复婚的想法,他欺骗我签署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多分财产。”庄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告欺诈下作出的让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条款,并分割王先生名下存款、银行账户余额、债权等合计近300万元的财产。
“未能复婚的责任在原告,不是我的欺骗行为”
面对庄女士的指控,王先生坚决否认存在欺诈行为。他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充分协商、自主决定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过民政部门依法审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在王先生看来,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庄女士的出轨行为,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一度想自杀,抑郁心情无法排解。我要求离婚,是为了保护自己,不给她二次伤害我的机会。”他在微信聊天中曾向庄女士表示,“领证,是我对这个事情的一个态度和交代。我也需要一个理由。”
关于复婚的承诺,王先生解释称,他从未以“保证复婚”作为条件诱使庄女士离婚。离婚后,他确实曾因庄女士表示会改正缺点、注意衣着打扮、外出发定位等,重新向对方打开心门,也曾多次表达为了孩子重新修复家庭的意愿。“但最终是原告以感情破裂、只想过好自己生活为由,拒绝了我,未能复婚的责任在她,并非我的欺骗行为。”
王先生还指出,庄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并未“净身出户”。孩子由他抚养,且他在婚内受害的情况下,既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未追究庄女士转移给第三者的财产,“她在财产分配上的让步是合理的协商结果,不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债权各享一半份额
法院指出,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承担签署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在协商离婚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看到,庄女士对离婚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法院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协议具体内容进行磋商,庄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遭受欺诈而签订离婚协议。
虽然离婚后双方曾短暂共同生活,王先生也曾说过“领证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开,而是更好地在一起”之类的话,但法院注意到,王先生在沟通过程中一再强调,离婚是为了给双方一个“重新好好生活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复婚并不必然发生。况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亦未包含双方对于后续财产分配的另行约定,或者说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现金存款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据此,法院对庄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现金存款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对于王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案外人的一笔债权,法院认为虽形成于离婚后,但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系其个人财产,亦未证明离婚协议已对该债权进行分割,庄女士要求分割于法有据。王先生同意该债权由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确认的债权,由庄女士享有50%的权利份额,王先生享有50%的权利份额;驳回庄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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