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投诉调查

消费者有权拒付未认可的增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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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对于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以及未予认可的增项费用金额有权拒付,且装修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就胡先生的遭遇而言,在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采用全包形式的情形下,如若胡先生未对增项金额予以确认同意的,则装修单位无权主张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款项金额。”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装修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增项方式提高合同价格,消费者胡先生可以拒绝并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全包价格办理结算。

  同时,基于装修公司逾期完工的情形,胡先生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装修公司逾期的违约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对于装修公司将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虚报”结算情形,则显属有欺诈之嫌,消费者胡先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并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具体计价方式,并可对装修过程中产生或可能出现的增减项目等进行约定,还可限定工程总价款的增减幅度,确保遇到纠纷时有合同条款可依;装修过程中,如若对装修公司擅自增加的施工工序或内容不认可的,应及时明确表达拒绝,并留存相关证据;在办理装饰装修款项结算时,须特别注意核验实际施工项目内容与增减项金额,对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及未经确认同意的增项费用,可主张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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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投诉调查 B05消费者有权拒付未认可的增项费用 2026-03-31 2 2026年03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