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徐洁 朱泓睿
周先生和高女士结婚后,各种矛盾逐渐显现。但妻子的怀孕,让他选择了隐忍。
没想到,女儿出生后,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最终他被妻子赶出了家门。此时,唯一让他牵挂和极力希望争取的,只有年幼的女儿……
婚前甜蜜
婚后矛盾渐显
周先生和高女士于2021年年底在一次旅游中相识,回到上海后,他们常常相约一起打卡上海的景点、博物馆和公园。
周先生是四川人,擅长做菜尤其是家乡的川菜,节假日两人常常凑到一块,去超市买菜由周先生下厨。就这样,两个沪漂青年越走越近。
2022年,周先生和高女士登记结婚。按照妻子的要求,婚后周先生每月都将工资转给她,由妻子掌管家中的财政大权。
但婚后没多久,矛盾逐渐显现。高女士抱怨周先生睡觉打呼噜声音太大,吵到自己睡觉,多次在半夜对熟睡中的周先生大打出手,还要求周先生到客厅沙发睡。
对于自己鼾声如雷,周先生也心存愧疚,无奈地接受了夫妻分房睡的状况。
不久后,周先生发现妻子与多位异性保持着热络的关系,其中甚至还有前男友和曾经的相亲对象,为这事夫妻之间爆发了多次争吵。
女儿出生
矛盾逐渐激化
就在夫妻关系日渐紧张之际,2023年年末,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影响妻子的情绪,周先生在她怀孕期间格外隐忍,还包办了几乎所有的家务,悉心照顾妻子的生活。
女儿出生后,更是被周先生视为掌上明珠,无论是奶粉、纸尿裤还是童车、玩具,周先生都尽可能给她买最好的。虽然请了月嫂,但是很多事周先生仍然亲力亲为,生怕月嫂照顾不周。
周先生的辛苦付出,换来的却是妻子的冷漠和数落。高女士常常抱怨周先生不如别人,一万多元的月收入在她眼里“太少”,还说自己当初是“瞎了眼”才会选择跟他在一起。
自从女儿出生,高女士常常因为育儿事宜和家庭琐事找茬。女儿一个月大时,高女士因为周先生没及时做晚饭而大发雷霆,周先生为避免争吵打算走出房间,高女士却强行关门,房门夹伤了周先生右脚的大拇指,他忍着剧痛独自走到小区门口打车就医。从医院回家后,妻子也毫不关心他的伤情。
女儿周岁时,高女士以孩子过生日为由,要求周先生的父母给3万元,周先生解释父母已经给孩子买了金饰,不好意思再开口要钱。高女士顿时怒不可遏,随手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向周先生的头部,导致他额头出血。
达成协议
共同抚养女儿
2025年,周先生所在的公司开始降薪裁员,虽然他凭借自己的能力没有被纳入第一批裁员名单,但月薪还是降了三分之一,并且仍然存在被裁的风险。
不久后,高女士父母来到上海,她愈加有恃无恐。
为了达到赶走周先生的目的,高女士多次故意关闭周先生房间的取暖设备、在周先生早上上班时藏起他的车钥匙……2025年10月,高女士趁周先生上班之际,将周先生的个人物品扔到门外,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先分居再离婚。
自从被妻子赶出家门,周先生便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由于婚后每月如数上交工资,所以周先生没有多少存款,只能选择最简陋的住处。
在人生低谷,唯一能给周先生慰藉和快乐的只有女儿,为此他省吃俭用,给女儿买玩具和婴儿用品。
当他思念女儿的时候,想和妻子视频,却被以各种借口拒绝。
当他回家想看看女儿时,发现家中门锁早已更换。
自从离开家,周先生就再也没有见过女儿,他一次次在夜里梦到女儿,梦到女儿叫他“爸爸”,蹒跚朝他走来伸手要抱,当他伸出手去想要抱住女儿,女儿却不见了。
有一次,周先生梦到女儿从床上跌落,头破血流,他抱着女儿焦急地跑出门去,却始终打不到车,他急得大哭,惊醒后发现枕头湿了一片。
面对这段覆水难收的感情,周先生咨询我们之后,选择了起诉离婚。他没有其他诉求,只是坚决想要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然而,由于女儿年纪很小,从法律规定来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周先生处于不利境地。为此,我们为他分析了相关规定,并说服他考虑“共同抚养”这一方案。
我们还特地等到孩子满两周岁才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调解过程中极力争取。
面对法官的询问,周先生恳请法官考虑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各自承担抚养责任,互不支付抚养费,为此他愿意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他已经对这段感情死了心,但女儿身上流着他的血液,他无法接受和女儿分离……
在法官的调解下,周先生和高女士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刚满两岁的女儿由周先生和高女士轮流共同抚养。
律师解析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当婚姻走到尽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居住条件、工作情况、可提供教育资源情况、亲属协助情况是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而父母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情形,是争取抚养权的负面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并未改变。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本出发点是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父母,首先应考虑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抚养方案。不管孩子抚养权归谁,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爱都不应改变,以理性与合作为孩子的未来护航,才是对孩子最大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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