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玲 严丹池 鲍涵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快速发展,奶茶、餐饮、零售等各类加盟项目层出不穷,成为许多人创业投资的热门选择。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加盟骗局也悄然滋生,部分特许人打着“零经验、高回报”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隐瞒资质、违规招商,致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频发。不少投资者因法律知识不足、风险辨别能力薄弱,在冲动投资后遭受财产损失,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小谢法官啊,公司把钱退给我啦,让我怎么感谢你才好!”
腊月的上海寒风凛冽,电话那头秦大爷的重庆口音裹着欢喜,让我心中暖意涌动。一桩看似普通的加盟纠纷,不仅关乎一位老人的养老钱,更承载着基层司法的责任与温度,也蕴含着每一位投资者值得铭记的法律指引。
我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谢玲,日常受理的多是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秦大爷的案子,虽不复杂,却极具普法价值,至今仍让我印象深刻。
加盟“冷静期”为冲动投资“降温”
来电话的当事人秦大爷,去年国庆节假期来上海旅游时,看到街头巷尾奶茶店生意火爆、客流不断,便萌生了创业的念头。
“咱重庆老家要是也能开一家,包火的!”秦大爷在推广平台上看到了“Y”品牌奶茶加盟招商广告,“独家代理”“月入十万”等宣传字眼一下子就让老爷子动了心,他揣着主意回了家。
几经联系,老爷子第二次来到了上海,听完品牌方唾沫横飞的招商宣讲,为了占取“独家”先机,秦大爷当场支付了加盟费6万余元,攥着本宣传手册兴冲冲回家筹备开店。
可热乎劲还没过,一盆冷水便迎面泼来——秦大爷的儿子在网上一搜,这家公司光诉讼信息就有十几条,宣传中使用的品牌的商标,竟不在公司名下,还有不少加盟商吐槽投资“血本无归”。秦大爷看着宣传册上“著名商标”的烫金字,愈发觉得刺眼。他反应过来后赶忙联系品牌方要求退款,但对方业务员却态度强硬:“合同都签了,加盟运营资料也给了,这哪有退钱的道理?”
这6万余元,是秦大爷和老伴省吃俭用攒下的退休金。为了要回这笔钱,秦大爷踏上了重庆、上海的维权“双城记”。
接待秦大爷后,我仔细听取了他的诉求,第一时间向他释明案件核心法律要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制度。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冷静期”内享有单方解除权,该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护像秦大爷这样缺乏加盟经验、易被虚假宣传误导的普通投资者,缓冲其投资冲动,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遭受财产损失。
我给秦大爷举了一个例子:“这就像网购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加盟投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有‘后悔权’。”本案中,秦大爷从支付加盟费到提出退款仅间隔一周时间,既未开设店铺,也未使用品牌方任何经营资源,完全符合“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从法律层面而言,加盟费理应退还。
听到这番话,秦大爷的眼神泛起光亮,声音有些颤抖:“小谢法官,钱真的能退吗?我就知道,天底下总有说理的地方!”我轻轻拍了拍他的手,告诉他,法律会坚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放宽心。
可我深知,说理容易,但真正要拿回钱却没有那么简单。案件办理之初,便遇到了巨大阻碍——被告公司故意隐瞒真实经营地址,注册地址形同虚设,邮寄的诉状材料等多次被退回,这家公司如同“幽灵公司”,给案件推进带来极大困难。
“数助办案”巧破“幽灵公司”困局
“绝不能让老爷子‘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没有办法找到当时的业务员”“当事人协查系统中还有没有别的公司地址和联络电话”……我在心里反复琢磨,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线索。为切实维护秦大爷的合法权益,我依托上海数字法院“数助办案”模块,一遍遍检索被告相关案件信息,就像“寻宝”一样,在海量笔录和材料中仔细筛查,寻找突破口。
终于,我在被告另一起合同纠纷笔录中找到离职员工联系方式,顺着这条线索,联系上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老板。在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后,余老板表示知晓此事,但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业务已经停滞,没有钱退给秦大爷。“他要诉就诉吧,反正公司没钱。”这番话,让刚看到希望的局面再次陷入僵局。
面对秦大爷每天一个电话的期盼,我心里沉甸甸的,总觉得还能再做点什么。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进一步核查工商登记信息,我发现,被告公司两名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余老板在内,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且股东名下财产足以抵偿涉案款项。
“没钱?您股东出资到位了吗?”我抓住这一关键事实,再次拨通了余老板电话,语气陡然严肃,“公司没钱不是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您名下的房产,够不够抵?一旦法院判决,您不仅要退还加盟费,还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甚至可能影响您的个人征信,得不偿失。”
我的话,像一根尖针,彻底戳破了余老板的侥幸心理。在充分知晓法律责任与风险后,余老板终于同意全额退还加盟费,秦大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一兜蜜薯”背后的法治深情
秦大爷的案件,并非个例。我所在的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平均每年受理各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20余件。通过类案梳理可以发现,此类纠纷存在明显共性:在特许人一方,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实际经营未满两年即开展加盟、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在被特许人一方,多为缺乏法律常识与加盟经验的普通投资者,易被“高回报、零门槛、稳收益”等话术迷惑,在信息不对称下冲动签约投资,最终权益受损、维权困难。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帮助秦大爷追回了养老钱,更传递了鲜明的法律理念,彰显了重要普法价值。其一,明确了“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让更多投资者知晓,即便签订了加盟合同,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追回投资款的权利,打破了“签了合同就不能退”的认知误区;其二,警示特许经营企业,虚假宣传、隐瞒资质、股东未足额出资等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妄图通过“躲猫猫”“耍无赖”逃避义务,最终只会付出更大代价;其三,引导普通公众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醒大家在投资加盟前,务必核实企业资质、查看商标注册信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决策、理性投资,从源头防范加盟陷阱。
作为基层法官,我们的职责不仅是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更要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近年来,依托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我院探索建立“特许经营活动协同监管及风险预警”社会治理应用场景,通过审判大数据实时收集违规线索、分析纠纷规律,联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从源头化解纠纷、净化市场环境,让更多群众避免遭受加盟骗局侵害。
今年腊八那天,秦大爷第四次来到上海。这一次,他脸上没有了焦虑与愁容,怀里揣着撤诉申请和家乡一兜油亮亮的蜜薯:“小谢法官,你看我现在算不算半个‘法律专家’?以后投资先查资质、看商标注册,再也不上当了!”
我收下撤诉申请,递给他一本特许经营普法手册,“秦大爷,这才是您该带的“维权法宝”。”老爷子带上他的蜜薯,乐呵呵地回去了。
那兜香甜的蜜薯,不仅承载着秦大爷的感激,更见证着司法为民的不变初心。秦大爷的维权经历,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法律知识走进了普通群众心中,变得可感可及。而我们每一次依法办案、耐心释法,都是在传递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法治的温度温暖每一个普通人,让更多人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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