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宏光
赵先生在一次无人机展的现场向某公司报名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课程,他当场缴纳了培训费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报名时,工作人员承诺后续培训课程将在位于金山区的无人机基地开展。
次月,公司通知赵先生培训地点改在外区的基地,得知培训地点发生变化,赵先生明确表示不愿前往,但未提出退费。后来,教练联系赵先生预约课程,赵先生向公司提出退费的要求,公司表示需扣除30%的手续费。赵先生认为手续费过高,向金山区张堰镇“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向纠纷双方初步了解了情况。调解当天,赵先生强调培训地点在本区是选择该公司的核心条件,公司单方变更地点已构成根本违约,他坚决要求退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相关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他表示:首先,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培训服务关系,公司已为培训项目进行了前期筹备,投入了相应成本;其次,培训地点变更是由于基地合作方遭遇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并非故意违约,且已及时通知,并愿意提供交通补贴,尽到了合理的补救义务;最后,外区基地具备合法培训资质,场地和设备均符合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要求,赵先生仅以地点变更为由拒绝培训并要求全额退费,公司难以接受。
结合双方陈述,调解员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培训地点是否构成双方口头约定的核心合同义务;二是公司变更培训地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三是赵先生在获知地点变更后未当场提出退费,后续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费。
针对第一个焦点,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在本区的基地培训作为公司明确承诺的内容,属于合同的核心义务。
针对第二个焦点,调解员重点就“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及适用范围进行了阐释:“基地合作方突发政策调整”属于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商业合作风险,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双方亦未在口头约定中明确将此类情形作为变更合同的事由。据此,公司未按承诺提供培训场地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第三个焦点,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先生获知地点变更后虽未当场提出退费,但已通过拒绝预约课程的行为明确作出不愿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后续提出退费主张,本质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明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公司对自身存在违约表示认可,同意为赵先生办理退费,但希望扣除部分前期筹备的成本,对此赵先生也表示了理解。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就退费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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