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许义诚
一名快递员在派件途中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在赔偿伤者后申请保险理赔,却因其在投保时大意填错了身份证后四位数字,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索赔无果后,用人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身份证号与保单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3月,欣欣公司(化名)在佳信保险公司(化名)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欣欣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为包括徐田(化名)在内的34人,每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欣欣公司于投保当日全额支付了佳信保险公司保险费合计5100元。
2024年4月,快递员徐田在派送快递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田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赔偿王女士损失,欣欣公司一次性赔付王女士12.8万元。
欣欣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佳信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佳信保险公司却提出,出险人员徐田与投保清单中记载的身份证后四位数不符,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当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的情况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而且填错身份证号码并未实质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理赔,凭什么拒赔?”欣欣公司表示。
对此,佳信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保单采用记名形式承保,投保人欣欣公司在投保时提供人员的名单中,身份证号与案涉事故出险骑手的身份证号不一致,这是投保人未尽到谨慎投保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缔约过失,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欣欣公司理赔未果,将佳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佳信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笔误不改变缔结合同真实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欣欣公司作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其工作人员徐田因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受伤,且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属于案涉保险承保范围,故被告佳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针对骑手徐田的身份证号在出险时填写的与投保清单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认为,若当事人的书写、记载出现无心失误,但该失误并未改变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合意、也未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和基础,就不能仅以该笔误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虽然案涉“投保清单”中“徐田”的身份证号后四位记载有误,但鉴于投保时徐田是原告在册雇员,法院有理由相信投保人当时的投保意向确为原告员工徐田,否则其没有理由为姓名与身份证无法匹配的徐田投保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此外,投保人投保时将雇员身份证尾号记载错误并非故意隐瞒、虚假告知,亦未增加承保风险、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评估。据此,“投保清单”中的笔误并不影响双方真实合意的认定,符合“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其收取保费、出具保单,理应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就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对象为原告的34名员工,若因徐田身份证号记载错误而免除被告的赔付义务,则被告对部分保险对象仅享有纯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任何保险赔付义务,显然有失公平,亦有悖于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原则。
不仅如此,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未对雇员身份信息进行必要核对,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疏于核查的过错。
据此,原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被告佳信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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