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使用新兴手段治疗 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王葳然

本文字数:1376

  □  记者  王葳然

  重疾险本是大病面前的“救命钱”,可“投保容易理赔难”却屡屡上演。医院已确诊重疾,保险公司却以“诊疗手段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王小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王小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若初次确诊恶性肿瘤轻症,可以获得30%的保险金赔付,且豁免确诊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2024年4月,王小姐因身体异样前往医院检查,医院通过“细胞病理学”检查,确定王小姐罹患甲状腺癌。此后,王小姐遵行医嘱做了消融手术治疗,并随即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表示,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理赔的前提条件是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而王小姐采用的是“细胞病理学”检查,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由此拒绝理赔。王小姐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小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其中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本)中示明:“由于FNA(即细胞病理学检查方式)在甲状腺癌诊断中具有明显优势,组织学穿刺(即组织病理学检查方式)一般不作为常规检查,在部分可疑少见类型的病例可作为补充应用。”

  王小姐认为,保险合同所适用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方式已非确诊甲状腺癌的“首选”或“必须”手段,在现实的应用范围已大幅缩小。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相信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选择当前最为推荐的检查和治疗方式,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现被告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系以格式条款限制、排除原告方主要权利。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关于“恶性肿瘤-轻度”的定义中,对“组织病理学”检查作出明确界定和要求,严格区分于“细胞病理学”检查。原告主张所患疾病缺乏组织病理学诊断支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事由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小姐的病情已经医院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进行了相应的消融治疗,诊断结论符合保险合同有关该疾病的理赔条件,上述疾病在保险期间确诊,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对比被告抗辩的合同约定的检查方式,明显原告采取的方式技术更为先进,对人体的损害相对更小,更符合现在的医学诊断标准,故被告仅以诊断方法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显然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3万元,并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并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若机械适用相对滞后的技术标准,不仅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更可能使被保险人在疾病康复后陷入经济困境。司法裁判需平衡合同严守与实质公平,通过明确规则、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和提升信任,为医疗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滞后条款不应成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障碍。同时,医学技术在快速迭代,保险公司设计制作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涉及重疾险的过程中,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审视和评估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医疗诊断、治疗标准的部分,需主动核查诊疗规范变化,确保保险产品与医学发展、临床指南同步,而非将风险转嫁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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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使用新兴手段治疗 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王葳然2026-04-17 2 2026年04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