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邻居家的孩子为了捡球进入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被张女士父母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咬伤,张女士针对赔偿问题有所疑惑。
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告诉张女士,首先,饲养烈性犬需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次,所谓“父母家的院子”很可能属于公共绿地。
为捡足球孩子被狗咬伤
“邻居家的孩子擅自进入我家小院,到院子里捡球,被我父母养的狗咬伤。这事我家肯定有责任,但孩子和家长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张女士曾经委托我代理一起诉讼,对结果非常满意。因此,家里遭遇这件棘手事后,她第一时间想到找我咨询。
张女士告诉我,她常年在上海工作生活,只有父母两位老人在老家,居住在市郊一处带院子的联排别墅里。“别墅带一个小院,原本四周没有围墙,住户通常会栽种一些树木来隔离院子和公共道路,并设置一道小门。”
多年前,张女士的父母从朋友那里收养了一条德国牧羊犬的幼崽,如今已经长成了大狗,平时不但能够陪伴老人,而且还能看家护院,带给老人安全感。
“我也曾担心养德国牧羊犬的安全问题,因此特地送狗去‘上学’,让狗学会了服从、听指令等基本技能。”
事发当天,几个邻居家的孩子在小区空地踢球,不小心将球踢进了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他们并未留意到拴在院子角落并且趴在地上的德国牧羊犬,一个孩子从树木间隙进入院子打算捡球,惊动了德国牧羊犬。
出于看家护院的本能,德国牧羊犬挣脱没有系紧的绳子扑向孩子,而孩子见状立刻返身逃离,但腿部还是被狗咬了一口,并且在惊慌中摔倒导致擦伤。
幸好当时张女士的父母都在家,听到动静后立刻跑到院子里,喝止并控制住了德国牧羊犬。
精神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孩子被咬之后,去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针,而且选了比较贵的疫苗。此外,家长还提出孩子受了惊吓,要求我们支付所有的医药费用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女士表示,对于基本的医疗费用,他们也愿意承担,只是有两点疑惑。
“首先,孩子是自己跑进我家院子才被咬的,孩子和家长是不是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次,这事虽然孩子受了一点惊吓,但他的伤并不严重,事发时间也很短,我们觉得根本谈不上什么精神损失,更别说要求赔1万元了……”
听了张女士介绍的情况,我认为她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被侵权人只有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只是遭受了轻微的精神损害,侵权人是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
从张女士所说的情况来看,除非有其他证据,否则难以得出孩子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结论,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支付补偿两家握手言和
听了我的解析,张女士长舒了一口气。
随后,我又详细询问了张女士父母所养犬只的情况,得知他们并没有办理养犬证。
基于德国牧羊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张女士父母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
《民法典》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因此,即使有邻居小孩翻墙进入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被德国牧羊犬咬伤,张女士父母也难以免责。
更何况,从张女士所述的情况来看,所谓“父母家的院子”其实并无开发商建造的围墙,很可能属于公共绿地,只是住户会自行采取一定方式将其与公共道路进行区隔,物业可能对此也采取默许的态度,但这并不能改变院子的法律性质。
因此,张女士父母对于邻居家孩子被自家饲养的烈性犬咬伤需要承担全责。即便孩子家人选择比较贵的疫苗和接种方案,只要有医院的相关记录和凭证,张女士父母就应当承担费用。
我告诉张女士,她的父母饲养禁养的烈性犬,本身在法律上就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最轻的后果。万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后,张女士父母很快与孩子家长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除了相关疫苗费用,还额外支付了一笔补偿,两家人握手言和。“至于那条德国牧羊犬,虽然我父母很不舍,但我劝他们尽快给它找个归宿,也在联系合适的饲养机构……”
律师解析
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宠物伤人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仅加强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新增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条款,即“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致使危险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填补了之前对相关行为法律规制的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饲养禁养的烈性犬并且疏于管理,导致烈性犬致人重伤甚至死亡,饲养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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