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商场“一米栏”绳头弹伤排队老人右眼

闵行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俞云晟/季张颖

本文字数:1506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俞云晟

  商场大促现场人头攒动,六旬阿姨在排队等候间隙席地休息,没承想,一根被他人勾到脱落回缩的“一米栏”隔离绳,竟不巧击中了她的右眼,阿姨因此受伤。

  对于这样一起“飞来横祸”,到底谁该为此担责?究竟是拉扯隔离带的旁人,是席地而坐的阿姨自己,还是怪主办方管理缺位?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一次“飞来横祸”

  2024年年底,在某消费节活动期间,一家品牌公司在商场中庭搞大促,为了管控人流,主办方在现场用伸缩隔离带围出了排队通道,现场并未设置任何座椅或休息区域。

  周阿姨也排在队伍中。然而,毕竟是年过六旬的年纪,周阿姨站久了后明显感觉体力不支,便在隔离带内的空地上坐下歇脚。

  此时,排在附近的乔女士正弯腰给孩子脱外衣,不料衣服钩住了隔离带的锁扣,当她用力一拉想把衣服取回,隔离带的锁头却突然脱落,绳带瞬间回缩,绳头正好击中了席地而坐的周阿姨的右眼。

  事发后,周阿姨被120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眶周软组织淤肿、结膜出血。此后数月,她还接受了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司法鉴定认定:周阿姨虽未构成伤残,但伤后需休息90至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然而,就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周阿姨本人、乔女士以及活动主办方却始终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周阿姨将乔女士以及品牌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

  三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三方对于事故责任都有不同看法。

  周阿姨认为,乔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现场秩序混乱、无人疏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乔女士则辩称,自己并没有直接碰到周阿姨,伤害是隔离带回弹造成的,因果链不成立;而且周阿姨自己坐在地上,如果站着,绳子只会打到身体,冬天穿得厚也不会受伤,因此阿姨自身有重大过错,应该减轻或免除她的责任。

  品牌公司同样辩称,排队不设座椅是常规操作,周阿姨坐地和受伤没有直接关系;活动有预案、有广播提示,事发后也打了120并安抚伤者,已经尽到义务;而且活动是外包给第三方办的,现场管理应由承办方负责,自己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人。

  法院厘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乔女士给孩子脱衣时,衣物钩住隔离带,她的拉扯行为直接导致锁头脱落、绳带回缩,回缩的绳头击中周阿姨的眼部。乔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员密集的排队区域拉扯隔离带可能伤及旁人,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乔女士关于“原告坐地属重大过错”的抗辩,法院认为不能成立。活动现场未设置休息座椅且排队持续时间较长,结合周阿姨短时席地而坐符合常理。从法律意义上讲,周阿姨并无过错。

  针对被告品牌公司关于“活动已外包、应由承办方担责”的抗辩,法院明确:经营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得以外包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被告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商业活动环境,某品牌公司虽设置了隔离带,但未对排队人数、人员密度、现场秩序进行有效管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乔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周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品牌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法律面前,“不是故意的”不等于“没有责任”。过错责任的核心,不在于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物理触碰,而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当行为人有能力预见损害、有义务避免损害,却因疏忽未能预见、未能避免时,过错即告成立。此种过错,既可表现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亦可表现为对危险状态的放任。距离的远近、媒介的多寡,从来不是归责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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