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宠群体持续扩大,犬只伤人、扰民、公共空间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去年底,中央六部委联合发文鼓励发展宠物经济。今年初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纳入违法范畴。随后各地跟进细化配套政策,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于4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好养宠人群和其他民众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犬只伤人养犬人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此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把第一款修改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是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衔接,与《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持一致。将医疗费支付义务前置,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均应优先保障救治,可以破解受害者“先自费治疗、后追偿无果”的现实困境。此举也倒逼饲养人强化履行拴绳、戴嘴套等安全管理义务,从源头减少伤人事件。
上海政法学院魏治勋教授认为,“先行垫付”展现了保护老人、儿童等易受侵害弱势群体的倾向,体现生命权优于财产权的法治理念。若养犬人拒不垫付将面临多重责任。民事层面,养犬人需承担全额赔偿,故意放任犬只伤人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依据修正草案,对个人可处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证且五年内禁养,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刑事层面,放任烈性犬伤人、多次违规拒不整改、伤人后逃逸致重伤或死亡,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驱使犬只伤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细化养犬扰民确认标准为执法提供依据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明确为违法行为,但该条款在实践中面临认定难、取证难、执行难等困境。
杨朝霞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标准模糊与主观差异:“干扰”缺乏分贝、时长、频次等量化指标,“正常生活”因人群、场景、时段不同而边界不清。加之,宠物扰民具有瞬时性、隐蔽性,受害者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实践中常见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形主要包括,犬只持续吠叫、放任犬只追逐和恐吓他人、宠物随地排泄拒不清理、携犬强行进入禁入区域、在公共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等。
在魏治勋看来,养犬管理涉及公安、城管、物业、社区等多个主体,因部门职责衔接不畅、存在监管盲区,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落地。因此,应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养犬登记与治安处罚,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巡查,物业承担小区日常监管职责。同时,需量化管理指标,参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划定扰民界限,包括犬吠频率、时段、时长等。此外,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养犬人自证已履行管理义务,相关部门可采信视频、音频、邻里证言、物业记录等简易证据,并发挥公共监控取证作用。对养犬扰民的行为,可以设置梯度处罚机制,初次警告,再次罚款,屡教不改、多次违规的从重处罚,并纳入信用惩戒范畴。
各地应加快出台宠物友好空间管理细则
近期,不少商场纷纷打造宠物友好空间。然而,有网友发现,部分商场又陆续取消或缩小了宠物友好范围。
对此,杨朝霞表示,商场“宠物友好”政策的反复,本质是商业冲动与公共管理能力不匹配的结果。为此,应完善顶层法规,将宠物友好行业标准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管理规范,明确养宠人、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权责。各地还应加快出台宠物友好空间管理细则,统一空间标准、行为规范与处罚主体。
魏治勋认为,养宠自由是规则之下的自由,公共空间需优先保障全体公众的安全、卫生与安静需求。城市管理者应提前规划配套设施,建设萌宠乐园、专属宠物活动区及临时托管设施,完善消杀、巡查配套;商场等经营主体可设置宠物专用推车、托管区、消毒区,避开儿童区、餐饮区等高敏感区域;同时,建立违规养宠人禁入名单,对不文明行为形成约束。(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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