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外卖小哥成某从某平台接单了某咖啡厅的外卖配送业务,之后,相关公司关闭了成某相应权限,使成某无法在该平台接单。然而,此前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在这种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成立吗?在这起虹口区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表示:“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难掩劳动关系本质。
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某平台承接某咖啡厅的外卖配送业务。成某注册为某平台用户后,于2023年1月28日起通过该平台接单,从事该咖啡厅的外卖配送工作。
成某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成某接受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撮合,向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订单分拣、配送服务。
其中,成某报酬根据派送天数结算,标准为400元/天或450元/天,成某自行承担意外保险费用,该费用系根据派单天数计算,从成某所获报酬中扣除。成某加入该咖啡厅站点的骑手微信群,站长通过微信群发送排班表、提出要求骑手及时确认订单签收等指令。
同时,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配送业务后,转包给第三方完成,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方工作成果负责,但该产品服务协议并未履行。
2024年3月13日,成某发现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关闭了自己的相应权限,无法再在该平台接单。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者权益,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外,更应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虽提供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来证明成某系非属劳动关系项下的自由职业人员,但不能简单以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其中,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成某需符合按照排班出勤、穿着统一服装、及时签收订单等各项管理要求,区别于可以自主选择在平台接单的自由职业者。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对成某配送订单可进行调度和安排,成某并无选择接单的自由。故成某工作中体现出其提供劳动均具备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特征,与自由职业者业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匹配。
因此,法院判决,成某与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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