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禁毒视角

听信“可当野菜食用”租户在庭院种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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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网格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居民庭院内疑似种植罂粟,该网格员迅速对现场实施了封锁措施,当即上报村委会、镇平安办以及社区民警。相关单位在接报之后赶赴现场开展处置,经专业辨认,确认现场种植的五株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工作人员当场对全部罂粟植株予以铲除。

  经调查,种植者为该房屋的租住人员,其种植的毒株系从野外田间采集后移植而来,因听信“罂粟叶子可当野菜食用”的谣言而私自种植,对其违法性并不了解。得知相关情况后,马桥镇平安办首先对种植者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对其提供的采集地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巡查,未发现有毒株。马桥镇将持续推进禁种铲毒工作。同时,向居民普及罂粟识别知识与禁种法规。

  (闵行禁毒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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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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