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行政撤诉案件检察监督的路径

王强/王松林/王朋/符德强/黄娟/刘媛/王嘉/樊华中

本文字数:2063

AI生图

  ■主持人

  王  强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嘉  宾

  王松林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王  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符德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

  黄  娟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对于行政撤诉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关键是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确保监督刚性效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需要构建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配套机制体系,确保行政诉讼撤诉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相关机制

  王松林:在监督的具体路径上,我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规范化的线索发现、评估与移送机制,确保线索来源畅通、管理有序。如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签订相应的案情通报机制,打破与审判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及时掌握撤诉案件情况,实现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书正式介入监督,以书面列举的形式使行政机关直接掌握问题情况,从而提升整改的重视程度和精准性。

  二是细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程序、方式和时限,确保监督规范性和严谨性。对于撤诉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尺度,避免矛盾纠纷的再次激化。此外,应将调查的重心放在当事人是否自愿撤回起诉等方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实现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三是优化检察建议的制发流程、审核把关、跟踪反馈及成效评估机制,形成监督闭环。

  坚持差异化监督策略

  王朋:关于如何监督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差异化监督策略。比如,对于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应重点审查其申请撤诉是否自愿、合法;对于按撤诉处理的,则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原告后悔申请监督的,应重点关注被告是否以改变行政行为为允诺劝诱原告撤诉。二是开展重点靶向监督。结合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高发领域,可以将以下几类撤诉案件列为重点筛查对象:第一,高频撤诉领域案件,如治安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执法密集领域,同一行政机关短期内有多起撤诉案件的,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程序违法等共性问题。第二,行政机关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短期内又出现同类案件撤诉的,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撤诉规避败诉、通过不正当手段换取原告撤诉等情形,借此发现隐藏其后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撤诉后争议未化解案件,当事人撤诉后仍存在信访投诉、重复申请履职等情况的,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承诺未兑现等问题。第四,精准把握检察建议制发类型。进一步明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边界。具体而言,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针对行政机关诉讼应诉违法行为,在行政诉讼监督原案中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聚焦被诉及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情形,在原案中通过“发起行政违法监督”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则适用于发现的涉案单位制度漏洞、行业监管缺陷等多种情形,以发起检察建议方式另案办理。

  协同机制与能力建设

  符德强:制度保障是开展一体化、常态化监督的根基,我认为需要从两个层面来构建配套机制:

  一是强化数据赋能线索筛查机制。要实现数据共享,深入具体操作层面来看,需要依托数字检察建设,构建行政诉讼撤诉案件数据库,整合法院撤诉数据、行政机关执法数据、信访数据等多源信息,形成包含案件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类型、撤诉原因、当事人诉求、后续信访情况等要素的完整数据链条,设置“同类案件撤诉率高”“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变更行为后撤诉”“撤诉后当事人重复信访”等预警指标,通过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比对,筛选出高风险监督线索,再经由人工复核,结合类案裁判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综合判断,形成高效线索筛查工作模式。

  二是创新协同联动监督方式。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快速响应。完善行政检察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办案部门的多向线索移送与协作,以资源共享实现多元监督。开展行政诉讼撤诉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的撤诉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同步监督。

  黄娟:在制度构建上,除了完善内部工作机制以及“法检联动”“府检联动”合力监督以外,我认为还应当着力推进监督能力的专业化与监督标准的规范化建设,为监督工作提供可持续的内生动力。

  具体而言:一是推动形成层次化的监督标准与工作指引。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本地实践,探索制定类案监督指引,例如针对“程序性撤诉”“和解后撤诉”等不同情形,明确审查的重点、标准与程序,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二是探索建立动态化的实践提炼与反馈机制。鼓励在监督工作中加强实证研究,对常见违法形态、有效监督方式、整改成效评估等进行系统梳理,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方法,并推动相关办案规范的逐步完善,实现监督能力与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三是建立常态化的监督能力提升机制。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和技能实训,围绕行政撤诉案件审查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查核实等重点难点,提升检察人员发现、审查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专业素能。

  (发言整理: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刘媛  王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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