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离婚多年 儿子英年早逝 要求继承 遭遇重重阻碍

朱静亮/孙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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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孙靓娴

  周女士和丈夫离婚已有十年,当年刚满十岁的儿子由父亲抚养。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周女士和前夫的联系越来越少。

  随着儿子的英年早逝,周女士在悲痛之余,突然意识到自己对他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然而当她向前夫提出这一要求时,却遭遇了重重阻碍……

  想要继承

  只有记忆没有证据

  周女士告诉我们,当初她和丈夫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上写明周女士放弃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作为儿子今后的抚养费。

  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补偿后,周女士的房产份额就转让给了儿子与前夫,相应地,她也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

  周女士认为,虽然自己当初放弃了房产份额,但是如今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儿子去世,而她是儿子排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可以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这处房产是由我前夫父亲的宅基地房动迁而来,当初动迁协议中将我和儿子都列为安置对象。后来,家庭内部还曾签订过一份产权分配协议,一致同意将作为动迁利益的房屋产权落到我、我前夫、前夫的母亲和我儿子四人名下,也就是说,我们四个人每人都有25%的份额。”

  遗憾的是,由于和前夫离婚已有十年,动迁安置更是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对于所说的这些情况,周女士只有“记忆”,但没有任何“证据”。她能提供给我们的,只有一纸离婚协议。

  分析案情

  法律关系极为复杂

  我们初步判断,这个案子不但证据欠缺,而且法律关系极为复杂。

  虽然表面看来,这只是一起继承纠纷,但是周女士主张房屋份额的依据是宅基地动迁和离婚协议,因此,这个案子还牵涉拆迁补偿纠纷以及离婚财产纠纷。

  在继承前,我们先要将被继承人也就是周女士儿子的产权份额在涉案房屋内析出,所以还包含一个析产纠纷。

  这起案件看起来只是“我要继承儿子的遗产”这么简单,但从法律性质来说,却涵盖了继承、宅基地动迁、离婚财产和析产这四种形式的纠纷。

  从继承部分来看,周女士儿子没有订立遗嘱,周女士和前夫作为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于父母离婚时,周女士的儿子尚未成年,后来周女士前夫再婚,继母和他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继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周女士离婚后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虽然是以房产份额作为交换,但法院还是会酌情考虑少分遗产。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极具挑战性。后续的进一步调查,尤其是涉及房产状况的调查,需要正式立案后才能推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与相关法院沟通后我们决定,还是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因为相应的举证比较容易。

  立完案之后,我们终于可以要求法院开出调查令,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调取涉案房屋的产权状况了。

  初步调查

  遭遇“真假动迁协议”

  由于周女士前夫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因此我们调查发现,涉案房屋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周女士的前夫和前夫母亲两人。

  此外,我们还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到一份与周女士所述完全不同的动迁协议。周女士原先告诉我们,涉案房屋的安置对象包括周女士、周女士的前夫、周女士的儿子以及前夫的母亲。

  但在我们查到的这份动迁协议上,安置对象却只有周女士的前夫和前夫母亲两人。

  如果果真如此,那么周女士和儿子在涉案房屋内就都没有任何产权份额。

  我们感到,周女士要么当初就搞错了状况,要么是记忆出现了偏差。

  但周女士得知我们的调查结果后,情绪十分激动,一再表示我们调查到的动迁协议是假的,当初的动迁协议她亲眼见过也认真读过,绝对不会有错!

  那么,还有什么调查方向呢?想到房屋入住前要到物业公司提交材料办理手续,于是我们决定到物业公司去碰碰运气。

  几次奔波之后,我们终于看到了另一份动迁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跟周女士的记忆丝毫不差。

  比较前后两份动迁协议,我们判断:在物业公司调取的那份是真的,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那份动迁协议很可能是伪造的。

  这份关键的动迁协议,终于让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

  在分析了双方的证据后,我们判断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首先,继承的房产份额是多少?

  从调取的证据来看,基于分户协议,周女士和儿子每人的产权份额是25%。而基于离婚协议,周女士将自己的25%分了一半给儿子、一半给前夫。也就是说,周女士儿子的房产份额是37.5%。

  其次,被继承人的债务有多少?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应该在继承前先扣除,这样也会减少可以继承的数额。

  周女士的儿子由于患病多年,因此用于医疗和请看护的费用比较高。

  为了少分遗产给周女士,前夫肯定会尽量多列支出和债务。因此我们预判,在庭审时需要对每一笔债务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质证。

  对于必要花费,如丧葬费、医药费等,我们全部认可。

  对于营养费用,因为购买单据上的购买人是继母,吃的也是冬虫夏草等与周女士儿子年龄不符的补品,我们认为明显不是被继承人的花费。

  另外,周女士的前夫还提供了大量保姆工资的说明,金额竟高达百万元,于是我们找到保姆直接进行了核实,发现周女士前夫确实存在夸大费用的情况,并对相关沟通内容进行了录音取证。

  庭审交锋

  最终获得满意结果

  庭审中,我们和对方主要围绕房产份额和债务数额展开了交锋。

  在房产份额问题上,当双方举出两个不同版本的动迁协议后,因为从物业公司调出的动迁协议能与分户协议、配售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因此予以采信。

  而对于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的动迁协议,法官则依职权向周女士的前夫进行了调查,周女士的前夫支支吾吾,无言以对,只能推说记不清了。

  至于债务问题,对于必要的花费,我们都予以认可。但对于一些营养费用,比如购买冬虫夏草等,我们进行了有力的质疑。

  而对于保姆费用,对方举证10年花费近百万元,且前后请过几个保姆,还请了一个与其相熟的保姆出庭作证。

  从法庭上的表现可以看出,保姆不仅经过预先“排练”,作证时还一直在看手机,明显是有人“遥控”。

  但我们在庭上提交了另外两位保姆的证言录音,用以证明周女士的前夫在保姆费用里额外添加了许多虚假费用。

  我们还着重指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通过虚假手段隐匿或侵吞被继承人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此要求法官判决周女士前夫一方少分遗产。

  经过审理,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确认了周女士儿子的房产份额,对于其遗产,基于生父和继母尽了较多照顾义务,判决他们两人分别比周女士多继承3%,周女士对于这个结果感到满意,而对方也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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