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马静
没有资质,却冒充投资顾问;谎称“内部交易”,骗取客户账户密码;明知股价被操纵仍擅自为客户高位接盘……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新三板”证券市场荐股诈骗案。被告人赵某某借“新三板”荐股收割被害人600余万元,获刑13年。
骗投资人高价接盘赚差价
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入职某投资公司。他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却利用已离职投资顾问孙某某的手机,冒充孙某某的“师弟”,向多名客户发送信息、自我推介。
后来,赵某某从公司离职,但他仍以投资分析师的身份与被害人杨某商谈合作事宜。其间,还擅自为杨某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并以“买的股票是内部交易,第一次操作不熟练”为由,骗取杨某使用的证券账号及密码。
取得账号密码后,赵某某在明知股票系被拉抬价格的情况下,仍与熟识的上游新三板股票操纵人员约定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获取的证券账户以10.95元/股的价格,购入新三板股票76万股,交易金额832.2万元,赚取杨某资金680万余元,赵某某从中获取佣金380余万元。之后,赵某某又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将该股票以低价卖出,最终造成杨某损失600余万元。
经查,上述股票系由上游人员以2元/股的价格买入,后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方式将股票价格拉抬至11元/股并维持股价,再招募下级销售团队或销售代理,由销售人员以虚假宣传、虚构挂牌公司即将转板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从中赚取巨额差价,获利部分由上游团伙成员以支付佣金的方式与销售人员按比例进行分配。
赵某某到案后供述部分事实。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赵某某辩称造成被害人亏损系市场因素等导致,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以诈骗罪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本身并无荐股资质的情况下,编造既往工作经历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参与新三板投资的情况下,擅自为被害人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并以操作不熟练、全权委托为由取得账户控制权,且在未加任何研判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对接上游人员,在明知新三板股票系上游人员操纵,恶意拉高价格,意欲实施“精准收割”的情况下,仍为赚取佣金,擅自为被害人大量购入被拉抬的股票,且在被害人明确拒绝购买新三板股票想要抛售的情况下,仍以股票即将转板、收益巨大、仍在控盘、还会拉价格、会再补仓等理由欺骗、应付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又购入其他新三板股票,造成进一步亏损。其行为直接针对特定主体,涉案时间短,目标明确,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并非基于对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形成投资分析意见,再通过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示潜在风险让被害人自主作出投资选择的行为,而是以欺骗方式取得被害人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其行为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围猎,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3年。该案上诉后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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